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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 1997-05-29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现将该《决议》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个案执法检查组《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赞成报告对这次个案执法检查的基本估价和所提建议,对个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在省委的领导下,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并于今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对部分地、州、市进行的个案执法检查,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依法治省的要求,对于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会议认为,从总体上看,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状况是好的,成绩是巨大的。广大干警尽职尽责,艰苦奋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对有的司法机关和极少数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
和执法过错,也决不可忽视。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和一切依法办事的观念,更好地发挥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
会议指出,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
项重要职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为了贯彻实施《云南省依法治省五年规划》,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紧密联系实际,精心组织安排,加强执
法监督,并在今年内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次个案执法检查。要督促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赔偿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防止和清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要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完善
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治省,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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