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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单位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0]1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为此,各市、县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抓好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行为,坚持打防结合,实行标本兼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好局面,力争在年底前彻底铲除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自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后,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严厉打击,我省的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但近几个月来,传销活动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受我省周边省市打击行动波及,大量传销人员再次南下,在我省形成了回潮趋势。除临高、昌江、琼中、白沙、乐东等县外,传销活动在海口、三亚、琼山等15个市、县又死灰复燃,特别是海口、三亚、琼山、儋州等市已成为我省传销活动的重灾区。一些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从事迷信活动并发展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抓好查禁传销活动。从我省情况来看,传销活动经过几次打击以后,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安定的巨大隐患。为此,各级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从维护海南大特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抓好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在11、12两个月时间内,动员全省人民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力争在我省彻底铲除传销活动。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查禁传销工作。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是全社会的事情,社会安定人人有责。各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调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要主动商请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坚决稳妥地认定和打击,防止非法传销继续发展蔓延。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积极支持和配合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 
  人民银行要依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有关规定,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坚决予以取缔。积极支持和配合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 
  三、把握政策,加大力度,认真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案件时,要认真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中列举的6种传销行为,正确认定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性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从重打击传销活动指挥者和幕后操纵策划者。注意做好对一般参与群众的疏导教育工作。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打击力度。领导要带头,态度要坚决,绝不姑息包庇纵容。要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一查到底,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有案不查,互相推诿,打击乏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和疏导教育,切实处理好传销的善后工作。各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教育作用,积极配合专项打击斗争的开展,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宣传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精神,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本质,曝光一些典型案例。在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张贴通告,拉挂横幅、标语等,使查禁传销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人民群众都清楚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违法的,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者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同时,要注意做好对一般参与群众的疏导教育和善后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引起社会混乱,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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