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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6 生效日期: 2000-07-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文化厅、经贸委、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工商局、邮电局、南京海关《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7月26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发展过快、数量过多,无证和非法经营现象严重。一些经营单位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和宣扬淫秽、渲染暴力等违规、违法经营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了青少年健康成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进行彻底治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00年7、8、9三个月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抓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重点工作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大力压减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电子游戏机的数量,坚决取缔严重违法经营场所,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使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违法、违规现象基本得到解决。为此,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从专项治理行动实施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停止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者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不得变更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地点、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对以各种理由或借口审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地区和经办人员要追究责任。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邮电、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一律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2.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4.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5.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6.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电脑培训”、“电脑咨询”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 
  7.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8.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 
  9.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重新审核工作。要对乡镇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面积和游戏机台数的标准进行调整,苏南地区乡镇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核定游戏机20台以上;苏北地区乡镇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核定游戏机10台以上。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核登记。各级文化、公安部门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本地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审核。工商部门根据文化、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在8月对日前完成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登记工作。对审核不合格及未经重新审核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由工商部门于9月5日前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和取缔。 
  (四)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器具要依法予以没收并加以销毁。9月中旬,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没收销毁违法经营所使用的游戏器材的集中行动。各地新闻媒体要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五)从专项治理行动实施之日起,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销售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由经贸、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加工贸易方式外,严格限制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海关商品编号95041000、95043010、95049010)。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产品,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外经贸部门要严格审批和管理,海关加强实际监管,其产品只能返销出境;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各地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实施重点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非法行为。 
  (六)经重新审核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必须亮证照经营,每天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文化部门提交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须在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标志以及场所名称牌匾。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实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各项制度 
  为保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抓紧建立和严格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群众举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的各种举报要认真登记,坚决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必要的奖励。鼓励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良好局面。 
  (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审核登记备案制度。各市要在9月6日前将重新审核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报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 
  (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各市要每周将当地的行政处罚案件报省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 
  (四)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制度。各地要将本地审核登记的情况、案件处罚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度。要追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失职失察人员的责任。对参与或变相参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营的,为违法活动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对举报违法经营行为不认真查处的,为违法经营场所出面讲清、干扰公正执法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将专项治理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及时报省。省将定期编发专项治理工作简报,交流信息,通报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高。难度大、时间紧、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守土有责,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具体工作由省文化厅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工商局、邮电局、南京海关共同负责。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统一协调指导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外经贸、工商、邮电、海关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把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文化部门要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问题;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 
  经贸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要管好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环节,会同工商等部门对非法从事生产、经销者进行查处和打击。 
  邮电管理部门要协助文化、公安部门坚决查处和取缔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中的电脑游戏活动。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赌博、宣扬淫秽色情、渲染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 
  外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加工贸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管好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返销出口,配合海关打击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违法活动。 
  海关要加强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进、出口的监管,认真查处并严厉打击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违法活动。 
  工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未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合格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活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设备等;对以内销为目的从事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活动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专项治理的舆论引导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监督检查。9月中旬,省里组织力量赴各地检查验收。各市要在9月25日前将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省领导小组和专项治理办公室。 
 
 
省文化厅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外经贸厅 
省工商局 
邮电局 
南京海关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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