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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对工农业生产及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影响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