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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0]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管理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事分开,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编办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依法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政事分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根据国务院1998年第252号令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3号)的要求,拟对全区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1998年10月25日,朱镕总理签署第252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一个新的管理制度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这是事业单位管理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事分开,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我区现有各类事业单位26000多个,从业人员约52万,是党政机关人数的3倍,占财政支出的大头。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多年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许多事业单位政事不分、缺乏活力、效益低下,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就是使这些事业单位获得法人资格,从党政机关的附属物转变成社会发展的主体,这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的需要。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意识,使事业单位在享有和承担独立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充分发挥其在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从事社会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实行政事分开,增强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有利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有利于事业单位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因此,必须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自治区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有关法规,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所属事业单位。 
  登记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设立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三、事业单位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首先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经举办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并携带本单位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逐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不予登记。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贷款业务、社会保险、申请税务登记、工商管理、诉讼公证及有关事宜。 
  获准登记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缴付相应的登记和公告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对应当办理事业单位登记而不办理登记的单位,将依照《条例》的规定,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已经办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接受年检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为避免出现双重法人,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划清其登记范围。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 
  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扎实有序、自上而下、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区级事业单位先行登记,然后有计划、分步骤的向地县推进。十月底完成区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年底前完成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先登记经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然后登记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在区级事业单位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分期分批进行登记。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所有事业单位充分了解实施登记管理的必要性;明确登记管理的内容、方法、程序及其自身在登记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提高登记管理的透明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本地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统筹考虑、妥善安排好这项工作;要本着充分准备,审慎稳妥,积极推进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组织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学好《条例》和相关的法规及登记管理业务知识,抓好登记试点和培训工作,对在登记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性问题,一时拿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各级组织、人事、民政、财政、国资、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2000年底完成全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自治区编委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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