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管好用好涉农资金。
二○○七年九月七日
(此件发至乡镇)
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下同)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下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及其它捐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色产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对于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实行参股经营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补助资金长期流动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市级报账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拟扶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县、区提出申请,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补助资金的报账人。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持资金支出的有效票据申请核销报账。在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填报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支出票据送报账部门审查报账。
第十一条 凡采取招投标制的项目,都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单位(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公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等,特别是项目计划中有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等情况的,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告知群众,提高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专户、建立专账,根据确定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进行专项资金核算。
第十四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的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从专项补助资金报账专户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五条 报账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意见书。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报账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