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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 1995-12-1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5]323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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