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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 2006-07-2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固原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规范核算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金包括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全部价款。
第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土地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代征管理,协助、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出让金成本核算,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为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纯收益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严禁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票据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截留土地出让金。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固原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存储和清算,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账户或过渡账户。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将政府储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方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包括:因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补偿性费用、拆迁性费用、开发性费用,以及包含在出让价款中的代收、代缴税、费、基金等。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改变土地用途、作价入股、投资、联建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划拨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及安置费等。
(五)出让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变更用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六)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残值收入和收购储备土地利用等土地补偿性收入。
(七)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成本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和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收购补偿费。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土地收储过程中按收购合同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各项收购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等生产、生活设施拆迁安置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后出让前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排水和平整土地等。?
(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管理费用。
(四)按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代收、代缴,包含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的有关税、费、基金等。
(五)土地出让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性支出。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征收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方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开具的“固原市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交市财政局收费中心。
(二)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在征收款项的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凭“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将土地出让金划转到“固原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支付、入库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市政府规划在每年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二)土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按宗地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按宗地建立台账。
(三)市财政局根据“固原市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宗地进行明细核算。
(四)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单位按宗地填报的“固原市国有土地收入清算(支出)计划表”和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出让、划拨等供地过程和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成本性支出费用。
(五)市财政局依照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按照20%的比例计算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并在次月5日前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30%上解自治区国库,70%留本级国库。
(六)按宗地核算扣除成本性支出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解缴本级国库。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按宗地根据“固原市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建立台账,定期同市财政局核对。
第三章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程序及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编制资金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预算。
(二)市财政局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交款通知单”,在预算资金额度内填写“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手续。
(三)市财政局办结缴库手续后,将回执联送交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
(四)市本级国库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按规定的比例将30%上解中央国库,将50%上解自治区国库,20%留本级国库。
第四章 业务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费包括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业务费。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因土地有偿出让收缴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按实际上解国库土地出让金纯收益总额的5%提取,具体包括:
(一)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二)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三)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四)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五)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六)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研费;
(七)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八)按规定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九)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十)聘请财务会计、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按实际上解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2%提取,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各1%。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纳入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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