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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0-3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切实做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1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在我区的准备实施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18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促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高行政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发展。同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各部门务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确保《条例》在我区的贯彻实施。
二、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行署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地区信息化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政府办公室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各县(市)负责政府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信息办、电子政务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等)为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各部门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与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真实、全面提供需要公开的相关内容,并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重点学习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领会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施行《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使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对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各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负责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各县(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根据《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具体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对这项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
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抓好应用管理。未建立政府网站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大网站建设工作力度,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各县(市)、各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和畅通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询点,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覆盖范围。
各县(市)、各部门请于11月9日前,将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和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法)情况,上报地区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人:王强0901—622782513899387955
陈新0901—622782513779227888
传真:0901—6222404
邮箱:wangqiang_2404@163.com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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