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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31 生效日期: 2008-07-3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其比例不得低于10%;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二)申请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等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领取《鹤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上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二)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备案。
经审核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其基本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并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民政、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须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鹤壁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期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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