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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5 生效日期: 2007-12-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和优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民内部矛盾起因的复杂性、行为的对抗性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越来越明显,纠纷内容愈益复杂化。人民调解在建立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采用人民调解方法化解当前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2.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实际、富有成效的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推动人民调解与时俱进,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各级要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和豫办(200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调处工作机制,为我市的跨越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3.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完善和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负责处置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等,负责组织本辖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巩固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实际,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做到全市每一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把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5.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要建立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在集贸市场、民营企业、流动人口聚居地、行业协会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跨单位、跨行业、跨区域的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条件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应选聘人民调解员或调解信息员。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6.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采取选举方式择优选聘群众威信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回访、文书归档及统计上报等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常住人数比例进行配备。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平均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7.严格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人民调解员要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推行聘用制和任期制,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多头兼职现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
  8.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大力组建以专家学者、大学生、法律服务人员、政法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公职人员等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9.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工资待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调解业务经费、补助经费等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财政预算,确保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10.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市级暂按每年100万元拨付,县(市、区)、乡镇(街道)按常住人口数(含居住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分别暂以每年人均0.5元、1元计算,由同级财政负担。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以所在地农民的平均收入的7为标准(依据上年底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人民调解员的办案补助,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司法局核定的调解成功案件数暂以每件30—50元标准予以解决。
  1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拨付和使用。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标准计算当年经费数额,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分别拨付至市、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金额,按比例分上、下半年拨付至各县(市)、区司法局,确保专款专用。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季度按调解成功案件(须制作调解协议书)数量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经费,并向人民调解员兑现补助。
  五、拓展人民调解领域
  12.促进和推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重大社情报告机制、社会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在做好传统类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医疗保险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13.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和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和信息员的分类管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信息员建立服务档案。
  14.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要健全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免费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并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市司法局负责培训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15.规范人民调解专用场所。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固定的调解场所,调解场所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在该场所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徽章。
  16.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作人民调协议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的制作、装订和归档程序。
  17.完善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全市每两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次人民调解表彰会议,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等活动。
  七、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18.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仅要善于发挥运用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而且要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实实在在地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尽到自己的责任。
  19.各级要切实负担起具体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把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作为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大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力度,加快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及时为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增强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0.科学整合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法院、信访、综合治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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