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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7-12-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7]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和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平安安徽、和谐安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健全县级公安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公安经费保障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的意见  2005年2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财政法(2005)224号)下发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保障标准落实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能力逐年提高,较好地促进了公安职能作用的发挥。截至2007年10月底,全省61个县(市)中,公用经费达到规定支出标准的占91.03%,其中年初预算安排达标的有48个县(市),占78.6%。但由于目前我省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县级人均可用财力较低,经费供需矛盾仍较突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少数地方“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未完全到位,仍然存在“收支挂钩”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正文明执法。为确保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公安机关经费实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是中央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明确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财政、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法(2005)224号文件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要求,根据在编在职民警人数,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机关所需公用经费。各市、县要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特别是尚未达到保障标准的地方,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达标,满足公安机关正常工作需要。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级财政和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发(2003)1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法(2005)224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坐收坐支;严禁向基层科、所、队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收费、罚没款收入与单位支出和民警的利益挂钩;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公安机关非税收入纳入年初综合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合理编制公安机关收支预算,杜绝“以收定支”或“收支挂钩”。对此,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加强公安基层所队经费保障。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安派出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政法(2005)1109号)要求,将派出所、看守所等基层所队在编在职民警的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
  五、加大达标困难县的帮助力度。对人均财力较低,达标困难的县,省财政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适当考虑和支持,帮助提高公安经费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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