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8]10号
各区县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部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最高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申请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行办理企业的资质认定。
三、属于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市民政局申请资质认定;属于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资质认定。
四、各区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资质认定申请的受理部门,在受理后初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报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发放相关的资质证书。
市级资质认定部门,应按月(次月5日前)将通过资质认定的纳税人信息函告市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在接到市级资质认定部门的信息函后,当月以文件形式将名单下发给各区、县税务局。
资质认定具体办法和流程由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商市税务部门后另行规定。
五、退税减税申请及审批事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资质认定的单位的退减税申请、审批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退减税资质确认申请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在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后,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减税申请,办理退减税资质的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民政局或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安置情况认定表》(附件1);
(6)《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人员安置情况明细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