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2008版)条款费率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9 生效日期: 2008-01-2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产险[2008]108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2008版)的请示》(平保产发〔2008〕4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2008版)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2008版)基本险:a03g01z01080129。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a03g01f01080129;
  2、车身划痕损失险:a03g01f02080129;
  3、自燃损失险:a03g01f03080129;
  4、车辆停驶损失险:a03g01f04080129;
  5、代步车费用险:a03g01f05080129;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3g01f06080129;
  7、车上货物责任险:a03g01f07080129;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a03g01f08080129;
  9、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a03g01f09080129;
  10、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a03g01f10080129;
  11、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03g01f11080129;
  12、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3g01f12080129;
  13、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3g01f13080129。
  修订后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应于2008年2月1日后启用,保监产险〔2007〕904号文件批复的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二、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三、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营销的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电销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