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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授予辛集市等12个县(市)商务局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3 生效日期: 2007-07-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冀商外贸字[2007]5号
 
辛集市、昌黎县、迁安市、遵化市、涿州市、霸州市、黄骅市、清河县、宁晋县、安平县、承德县、武安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精神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的要求,现授予辛集市、昌黎县、迁安市、遵化市、涿州市、霸州市、黄骅市、清河县、宁晋县、安平县、承德县、武安市商务局等12个县(市)商务局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
  要求:1、各县(市)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管理工作。2、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规范管理,搞好服务,严格把好审批关,并与相关设区市商务局做好业务衔接。 3、统一刻制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到当地有关部门备案。4、请各单位报送被授权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电话、手机号、传真、邮箱等联络方式。  
  按照商务部要求,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联系。
  联系人:牛凤月 赵志永
  电 话:0311—87909831、87909723
  传 真:0311—87909903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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