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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2 生效日期: 1991-11-2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高法会[1991]4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各公安分、县局,各区、县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朕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各单位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通知》和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戌年人保护法人并对照《通知》的要求进行检查,没有落实的,要逐项落实。  二、根据《通知》要求,目前我市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单位,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公安机关对羁押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要做到分管分押。拘留所、收审所、看守所要分别设立一个专门监号,对裁决行政拘留、收容审查的未成年人和已批准逮捕的少年人犯,分别羁马押在专门监导内。少数看守所确实有困难一时不能分押的,也应当把少年人犯与累儿犯、惯犯和恶习很深的人犯分开关押。
  公安机关的预审科、治市科都要设立一、二个专门预审组,侧重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城近郊分局审理案件任务重的,可以相应增加专门预审组,使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都能由专门预审组预审。
  (二)人民检察院要分别在起诉处或起诉科内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对少年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三)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和巩固少年法庭,总结和探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经验、方法。
  (四)各律师事务所要主动与公、检、法机关配合,专门安排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担任宋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将承担未戌年被告人辩护工作的律师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
  少管所对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犯要实行分管、分押、分教,在未成年犯中实行以思想改造和生产劳动为内容的双百分考核制度,以分计奖,依法减刑。  三、对被判处管制和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及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承办单位要负责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联系落实帮教措施;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检查,考察未成年犯的表现和了解执行机关监管考察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都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报,解决遇到的问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各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通知》的情况,于1992年3月初写出报告,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 199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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