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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 2002-02-2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将原农业部内设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设置,升格为副部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拟定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和东部发达地区支持西部贫困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
  (四)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标准,研究提出确定和撤销贫困县的意见。
  (五)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六)协调拟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指导跨省区重点扶贫项目。
  (七)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八)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全国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4个组(副司级)。
  (一)秘书行政组。
  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办公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计划财务组。
  拟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标准,研究提出确定和撤销贫困县的意见;协调拟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跨省区重点扶贫项目;参与拟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审批“三西”地区农业专项建设的年度计划;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收集、整理有关扶贫信息,指导扶贫系统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各额资金。
  (三)政策法规组。
  研究提出扶贫开发和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建议;研究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问题;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扶贫工作重大课题的研究;承担全国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四)对外联络组。
  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指导各级党政机关开展定点扶贫工作;组织协调东部地区对口帮扶西部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组。

  三、人员编制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组长职数9名。

  四、其他事项
  (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关后勤事务、离退休经费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承担。
  (二)原由农业部管理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中国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划转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作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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