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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调整待遇审核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老字(1992)1号文件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0 生效日期: 1992-05-2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2)6号文件的通知,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相应成立的接收安置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调整待遇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为完成审核、报批工作所需的办公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局专项拨付。
  二、调整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及1993年以后的荣誉金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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