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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6 生效日期: 1992-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事局、计委、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现将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暂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的奖励工资标准,根据机关工作特点,建立职务(岗位)奖金。各类人员现任职务(含相当职务,下同)月奖金标准分别见下表:
  市、区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奖金标准表(表一)
  单位:元/人月
  确职务
  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奖金标准表(表二)
  单位:元/人月
  确职务
  机关工人岗位奖金标准表(表三)
  单位:元/人月
  2.具体政策
  (1)职务(岗位)奖金的发放,要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2)对于职务未变,由于连续工龄增加符合再提高奖金标准的人员,应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执行提高的奖金标准。
  (3)对于职务变动的人员,从职务变动之下月起执行相应职务的奖金标准。
  (4)乡镇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执行相应职务的奖金标准。
  (5)对于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停发职务(岗位)奖金,但可以根据学习成绩发放奖学金。
  (6)今年执行上述意见时,连续工龄的计算截止到1992年2月29日。  二、事业单位
  对于奖励工资标准低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奖励工资可以提高到三个月基本工资,由单位内部自主分配。其中,对于已实行工资包干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调整工资包干基数。  三、经费来源
  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的经费,仍按原奖金开支渠道解决。首先从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经费结余不足需要增加开支的,可从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剂,个别单位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帮助解决。
  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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