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及《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02 生效日期: 1993-07-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24号文《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及(93)财会字第29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帐原则 
  1.企业应根据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并结合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文件精神,按本规定调整有关帐目。有关会计报表格式及编报方法另行规定。 
  2.财政部调帐原则中“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指旧科目到新科目的转换工作。 
  二、帐目调整补充 
  1.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是借方余额,经其他专用基金抵补后仍为借方余额的暂作挂帐处理,增设“192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 
  调帐时: 
  借:专项应收款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可将其历年结余的一部分转入“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2.亏损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已经提取补充的流动基金,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1992年底以前的事项可冲减92年度前已发生的亏损: 
  借: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 
  贷: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 
  (2)属于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应按原渠道冲回。 
  3.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税后列支的奖励基金按财政部补充规定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4.关于承包企业的会计处理问题,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照章纳税、超收分成或全留,由财政返还的形式。承包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包括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工改利润等),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交调节税”、“应交工改利润”明细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工改利润等,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应付利润、应交工改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科目;企业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超承包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 
  5.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列作费用的会计处理。为了简化核算,企业也可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登记备查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6.关于原“发出商品”的核算,按权责发生的原则,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制度调帐时,可将“发出商品”科目余额转入“产成品”科目中的“发出商品”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记帐,随销售随结转,转平后取消“发出商品”明细科目。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2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1993年5月25日 
 
  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工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执行新制度时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无形资产”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也可以继续使用旧帐。 
  4.“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材料采购”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6.“原材料”科目 
  新制度仍然设置了“原材料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改变,在调帐时,企业只需要将“原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燃料”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燃料”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归并到“原材料”科目中。在调帐时,企业应将“燃料”科目的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燃料”科目。 
  8.“包装物”科目 
  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出租、出借、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科目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包装物——包装物摊销”科目,按出租、出借、已用包装物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包装物——出租、出借、库存已用包装物”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出租、出借包装物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计算包装物的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库存未用包装物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9.“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0.“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外汇价差”科目。 
  1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2.“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原材料部分,转入“原材料”科目;将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产成品部分,分别转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原材料的,应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发交车间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应自“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待加工改制完成后,再分别转入“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 
  14.“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进行调整,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调帐时,企业应将已记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中将“基本生产”科目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生产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15.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用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季节性生产企业如果“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制造费用部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6.“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7.“待摊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摊税金”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待摊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待摊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待摊税金”科目。 
  18.“清理维护费”科目 
  新制度中未涉及关停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对这类企业仍应按原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发生的清理维护费仍使用“清理维护费”科目。 
  19.“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销售实现的确认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成立。按照这一规定,新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商品”科目可仍保留余额(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随收回货款随转销售 
  20.“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原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的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待收到的价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新制度仍保留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区别在于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新制度规定,根据合同规定应收分期收款时作为销售实现,结转销售成本。所以,企业应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的收到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已收到货款的部分,自“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转入“销售”科目,借记“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销售”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凡未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其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仍保留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内,不予结转。 
  2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2.“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结帐或沿用旧帐。 
  23.“应收销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4.“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