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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和本市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实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意见的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08 生效日期: 1993-07-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二[1993]97号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现将财政部以(92)财文字第885号文发布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转发给你们。(附件《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另发)。.
  为了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93)财文字第382号《关于文教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实施新制度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资金的转换处理
  (一)各项资金净结余的处理
  企业现有固定资金(扣除待转已完工专项工程支出)、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其它流动资金帐户反映的接受原公私合营企业私股资金(其中代管集体企业的股金和公积金转作长期负债)及专项资金中结余的更新改造基金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接受其它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企业以入股方式向职工个人集资的资金转作个人资本金。对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款和职工或社会集资款作流动负债处理。合资企业接受外商投资的资金转作外商资本金。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分红基金、大修理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含技术开发费、下同)、承包风险基金等转为盈余公积金。
  (二)专用基金中各项基金赤字的处理
  对职工奖励基金赤字,企业可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可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
  对职工奖、福两金被抵补后仍有赤字暂作流动负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红字反映。
  大修理基金赤字,一年内可摊销完毕的转作待摊费用,摊销期超过一年后转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费用。
  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某一项有赤字,可相互抵补,抵补后仍有赤字,可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属于国家资本金的部分。冲减后仍有赤字,作盈余公积红字处理,用以后新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应单独反映其中:以拨款方式投入企业的,待项目完工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要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企业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以借款方式投入企业的,作为企业负债处理。  二、关于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竞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购建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用已抵补各项基金赤字的专用基金结余冲减这部分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这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单位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先列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三、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且单笔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后分期处理。一般规定为: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下,其它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下,由企业审批;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其它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企业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转报地市政税务局批准。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各种坏帐损失,审批权限同上。  四、关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问题的处理
  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一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二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资产净损失冲闰资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  五、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的处理
  企业实施新制度以前已列为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实施新制度前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转帐核销,相应增加或减少固定基金;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延长到今年9月底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本金。
  199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办法转作营业外收支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关于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等口径的处理
  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退休统筹费等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计提,并分别列入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
  对有职工福利费超支的企业,其超支部分于年终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企业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制造成本法之前,企业库存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已经分摊的原企业管理费不作调整,随生产销售随处理。1993年7月1日起实行改造成本法后,企业产品成本、费用统一按新办法执行,即新发生的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八、关于奖金分步计入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对企业职工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分三年逐步到位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工资分配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并取消一切单项奖励(下同)。
  (二)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如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职工提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对实行“合挂分提”、“分挂分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
  实行上述(一)、(二)办法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1993)13号、沪税政二(1992)118号等文件执行。
  (三)对不实行上述(一)、(二)办法的企业,职工的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分三年到位,以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基数,每年进1/3,今年下半年进1/6,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文件执行。
  (四)对企业当年度超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均应在缴纳所有税时予以调整,相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凡资金计入成本费用后,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流转税的减免,对当年度奖金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工资清算时应予退出,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奖金基数不得上浮。  九、关于长期投资的财务处理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货币资金、股票等方式向其它单位进行长期投资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按规定实行权益法核算外,面上企业在新制度实施后,仍暂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长期投资中的债券投资,其利息收入企业可等实际收到利息时再作投资收益处理。但对1993年7月1日前的有价证券利息,企业可按其票面利息计算利息收入,并按原规定相应增加有关资金。
  对接受投资的单位,其应付债券利息,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每年计提应付债券利息,待债券到期时,随本金一起偿还债权人。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可视同债券利息办法处理,即投资企业不摊销溢价折价,接受投资单位则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摊销溢价、折价。  十、关于有关专项费用开支标准问题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在服装费、差旅费、劳防用品、清凉饮料费等方面的开支标准,仍应按市财税局规定的标准作为列支成本费用的依据。  十一、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衔接问题的处理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承包原则上以原基数(包括递增数)或前三年应上交财政的平均数为基数。
  企业超过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并按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对原承包欠缴挂帐,仍按原办法处理,待本市承包经营企业承包期全部到期后,再作统一处理。  十二、关于工效挂钩考核问题的处理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对少数影响大的企业,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适当调整。  十三、关于公益金提取问题的处理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四、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理
  新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五年内用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时,应当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如企业199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1991年至1995昕五年内的税前利润逐年弥补,1995年税前利润仍不足弥补时,应用1996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对原已超过三年弥补期间,即1989年度以前(含1989年度)的累计亏损,可以用被抵赤字后的专用基金结余和今后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1993年7月1日实施新制度后,企业弥补超过5年的亏损数,应以盈余公积金帐户余额减去盈余公积金帐户中的公益金二级帐户累计计提数的差额为限。  十五、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处理
  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凡属国务院规定的单项留利以及财务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条例不相一致的,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一)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项目有:
  1、治理“三废”产品的盈利净额;
  2、“四技”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
  3、国外来实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4、“八五”期间税利分流企业经批准税前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老贷款余额30%的利润,其它企业经批准税前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
  5、国库券利息收入;
  6、企业从其它单位分得的不低于本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的税后利润或股利。
  (二)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项目有: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2、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3、超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奖金;
  4、超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业务活动费;
  5、不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出;
  6、财政部或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  十六、关于几项政策的调整
  (一)取消商业网点设施基金提取办法
  新制度实施后,取消国有出版发行企业原在税前按销售额的9‰、4.5‰提取网点发展基金。对原来已提商业网点发展基金的结余数,无论主管部门或企业均作流动负债处理。企业发生网点建设应先冲减结余数。
  (二)关于对本市出版企业原来以货款回笼作销售处理
  目前货款回笼作销售的企业,原则上按新制度销售实现的规定来执行,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此办法可延续到1993年底。
  (三)关于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处理
  经国家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建立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制度实施后,仍继续执行。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实际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四)取消摄制者重大题材故事的资助基金的问题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87)722号《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的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中有关规定已于1992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自1993年1月1日起应予停止执行。
  (五)出版企业实行计提书刊提成差价的办法
  出版企业现已实行计提书刊提成差价办法的,1993年仍按现有制度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从1994年起执行新制度规定的计提提成差价标准,首次计提书刊提成差价的出版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七、此衔接意见适用于本市电影、出版企业。本市原制定的财务制度凡与本意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请知照。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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