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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商法典(节选)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五卷 第一篇 
(1989年1月4日修订) 
 
 
第一章 特别商事程序 
 
  第1050条 根据商法,当参与某一项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视该交易为商业性质的交易,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视其为民事性质的交易时,由此发生的纠纷应受商法 的管辖。 
  第1051条 在本卷确定的限制范围内,整个优先考虑的程序应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程序;该程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由法院适用的程序,也可以是仲裁程序。 
  依法订立的协议,在作出裁决或在不暂缓程序的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请求作出裁决或判决前的任何时候,可以请求判定该协议无效或不能执行。 
  当事人约定法院适用的程序应受第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管辖。仲裁程序应受本卷第四篇规定的管辖。 
  (……) 
  第1054条 如果既无仲裁协议,又无当事人约定法院适用的特别程序,除非商法确定一项特别程序,或者有明示的补充规定,商法诉讼将受本卷规则的管辖;否则应运用各州地方程序法。 
  第1347条a款 国外作出的外国判决、裁决和裁定,应符合下列情形时方能执行: 
  1.它们符合所有有关通过信函交换的正式要求;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则不必需要信函; 
  2.它们并不是在对物诉讼程序过程中作出的; 
  3.作出判决的法官或法庭,有权根据国际法认可的规范,在该规范与本法典所采用的规范相符的情况下,审理诉讼事项并作出判决; 
  4.被告人已通过合法程序收到传票或被传讯,以保证他的适当法律程序并有机会答辩; 
  5.它们是终局的,或在判决作出国家有已审理的效力,或对它们不再有悬而未决的一般追索; 
  6.标的起源的诉讼在墨西哥各法院的同一些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是未了的,或当法院已经受理,或当国外发来的传讯当事人的信函已收到,并已在墨西哥外交部或发生传票送达的州当局备案。如果已作出最终判决,则应适用同一规则; 
  7.符合是诉讼的基础,这一义务没有违反墨西哥的公共政策;及 
  8.它们符合被视为正式文件的要求。 
  虽然符合了前述情形,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证明在诉讼的州里,外国判决、仲裁裁决或裁定在同样情况下没有得到执行,则法官也可能拒绝执行。 
 
 
第四篇 仲裁程序 
 
  第1415条 当事人系商人时,他们可能约定将他们商业关系中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协议可能采用订立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格式,或采取独立的协议形式。 
  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并可以通过往来信件、电传、电报或其它任何类似手段证明的。 
  第1416条 只有享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订立将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 
  第1417条 仲裁协议应当写明提交仲裁的事项以及仲裁员的姓名;否则,应进行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如果没有提到仲裁协议的标的物,则无需先为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协议即应视为无效。 
  第1418条 当通过第1415条提到的任何方式证明有关各方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时,如果未指定仲裁员,或对他们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意见不一致,则必须准备仲裁程序,以便由法院来指定。 
  为此,一旦订有仲裁协议的文件已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法院,法官将在以后的3天内进行一次审理,以便由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如果他们不能指定,则法院将予以指定。 
  如果仲裁条款构成私人文件的一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在传讯另一方当事人出席前段所述的审理时,应先要求该当事人在文件上签字认可;如果被要求签字的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没有出席审理,应推定其认可。 
  进行审理时,法院应力争获得当事人同意指定的仲裁员;否则,法院应自行指定。法院将考虑他(她)的人品,尽量指定一位合适的人员。 
  仲裁员的职责将在前述条款规定的开庭审理记录开始时起算;他这时候将开始传讯本法应确定的当事人。 
  第1419条 虽然对仲裁程序的终结没有确定期限,但是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仲裁员的使命应延续60个工作日,期限从仲裁程序开始时起算。 
  第1420条 在仲裁程序进行阶段,不得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但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1421条 仲裁可以是国内的或国标的;本法典的规定应适用两种仲裁,但墨西哥参加的公约的国际条约所规定者不在此限。如果仲裁程序在墨西哥进行,在没有当事人明示协议或该当事人按照以下条款没有约定明示程序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则本法典规则应予以管辖;在没有上述的情况下,应适用进行仲裁的(姐妹)州《民事诉讼法典》确定的规则,但(联邦)商法规定了特别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1422条 在仲裁协议中,只要符合适当的程序要求,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自由约定。同样,他们可以约定仲裁将受进行仲裁程序的专业机构批准或使用的规则之管辖。 
  第1423条 在仲裁协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1.仲裁员人数和采用指定仲裁员的程序;该指定也可以委托给第三方,后者可以是进行仲裁程序的专业机构。 
  2.进行仲裁的地点。 
  3.仲裁程序中应使用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语文;但是仲裁在墨西哥进行时,在不影响第一种语文使用的情况下,必须使用西班牙语。 
  4.放弃对裁决上诉的权利;及 
  5.他们可能认为方便的任何其它规定,包括有关可适用于争议是非和程序的法律条款,但不得有损于前条确定的条款。 
  第1424条 仲裁员应始终有义务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接受证据并听取申诉;任何相反的协议将是无效的。 
  第1425条 就诉讼已提请仲裁,则可以上诉,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不得继续追诉。 
  第1426条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争议是非的法律,但该选择由于公共政策的原因而无效者不在此限。在无此选择的情况下,或后者在法律上无效时,则仲裁员或仲裁庭将在考虑了案件特点和关联后,就争议是非确定可适用的法律。 
  第1427条 当同一标的已在一般法院起诉时,如果仲裁协议已经达成并仍然有效,则提出缺乏个人管辖权和未决诉讼的抗辩应有效。 
  第1428条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程序应终止: 
  1.因在提请仲裁或在仲裁条款中指定的仲裁员死亡,如果还没有指定替换仲裁员,或如果在30天期限内当事人就指定新的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或事先没有约定指定替换仲裁员的程序。如果该仲裁员不属于当事人指定而是法院指定的,则仲裁协议将不得终止,新的仲裁员应按与指定第一任仲裁员的同样的方式予以指定; 
  2.因指定的仲裁员回避,他们不能履行其职责情有可原,而当事人又在30天的期限内就替换仲裁员达不成一致意见;如果法院指定的仲裁员提出的回避理由有效,由应由法官按照原先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指定替换仲裁员。如果替换仲裁员由正当原因解职,则仲裁协议终止。 
  3.因仲裁员被法院指定了两次时,对其提出的异议合理正当。当仲裁员由当事人合意指定的,则对该仲裁员不能提出异议。 
  4.因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被指定去任一司法职务,任期超过3个月,而且该指定将与其仲裁职责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冲突。在法院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下,法官应指定其替换仲裁员;及 
  5.因第1419条规定的约定期限已届满,但当事人明确同意延期者不在此限。 
  如果当事人就争议是非达成和解,则仲裁员应终止程序;如果仲裁员发现和解条款不违反公共政策,则仲裁员应当批准和解,并按终局裁决形式记录下来。 
  第1429条 无论何时,一旦有必要替换仲裁员,程序中确定的期限即应暂缓,允许有必要的时间指定新的仲裁员。 
  第1430条 仲裁裁决应由每一个仲裁员签字;有两个以上仲裁员时,如果少数仲裁员拒绝签字,其他仲裁员应在裁决中记录该不同意见,但裁决具有与所有仲裁员签字同等的效力。 
  第1431条 如果两名仲裁员被授权指定一名第三仲裁员,但就指定谁不能达成协议,则两仲裁员将请求法院来指定。 
  第1432条 仲裁员将按照法律规则作出决定,但仲裁条款或申请仲裁中委托他们担任友好调解员,或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作出决定者不在此限。 
  第1433条 仲裁员只因同样适用于法官的原因受到异议;有关仲裁员的异议和托辞应由一般管辖权的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不能继续追诉。 
  第1434条 在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员可以解决任何必须在主要标的前决定的附带问题。仲裁员也有权听取当事人的抗辩,但不得受理反诉,后者提出抵销请求的数额或当事人另有明确协议者除外。 
  第1435条 在作出裁决时,仲裁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法律费用,损害赔偿费。但是,为了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必须诉诸法院协助。 
  第1436条 一旦仲裁裁决已经通知了当事人,案卷就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执行,但当事人请求对裁决作解释时除外。 
  一般管辖权的法院也将有权执行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和命令。 
  如果进行并允许任何追诉,下级法院应予以存档,然后按照为普通诉讼确立的所有法律程序,将上诉的案卷呈交高等上诉法院。 
  第1437条 根据墨西哥参加的条约和公约中的规定,在共和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受本法典规定,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规则并受各州(当地)民事诉讼法典规范的管辖。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则也应在后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加以适用。 
  过渡条款 
  第1条 本法令应于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二天生效。 
  第2条 仲裁程序在本法令生效时已经开始的,将继续进行并受本规定的管辖。 
 
相关法规: 商法典 墨西哥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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