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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最高审计组织关于审计章程的建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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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一、关于审计的基本原则  1、审计的目的  审计是整个监督和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审计本身不是目的。应当通过审计指出违反原则、违背法令制度,以及财政管理中不符合经济、有效等问题,以便采取正确措施,建立责任制,赔偿经济损失,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  2、事先审计和事后审计  在行政实施和财政管理进行事前的审计叫事先审计,反之就是事后审计。要进行有效的财政管理就必须有事先审计。事先审计可以由最高审计机构执行,也可以由其他审计机构办理。最高审计机构进行事先审计的优点,是可以预防发生损失,缺点是增加工作量。事后审计可以追究罪责,索取赔偿,以防再犯。  是否事先审计,可根据不同的国家情况决定,事后审计则是各个最高审计机构必不可少的任务。  3、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在各该部门机构之内,外部审计机构则不应属于某一部门机构。最高审计机构是一个外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从属于所在地部门的领导。但是,应当在可能范围内,从组织结构方面,保持它在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  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最高审计组织,有权检查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参与内部审计机构的一部分工作,或者共同合作。  4、传统审计和效果审计  最高审计组织的传统工作任务是检查资金活动和会计帐目、工作等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这就是传统审计);此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检查整个政府的活动,包括它所属的组织机构和行政系统的全部活动,是否经济有效,是否掌握了时机,等等(这就是效果审计)。传统审计和效果审计同等重要,审计机构应予注意。  二、审计的独立地位  1、最高审计组织的独立性  最高审计组织只有独立于它所审计的部门之外,不受外来的影响,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最高审计组织必须具备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这点应列入它的章程,其细则由一些简单的法律条例加以规定;同时,最高法院应对最高审计组织的独立性给予法律保证。  2、最高审计组织的成员和官员的独立性  最高审计组织的成员的独立性,应当受到规章的保护,特别是对最高审计组织的成员和官员的撤换程序应由章程作出规定,以保证他们的独立性不受侵犯。对他们的任免应按每个国家的法律办事。  最高审计组织的审计员在任职期间,应独立于他所稽核的部门之外,不受该部门的影响。  3、最高审计组织在财政上的独立性  在最高审计组织的职责范围内,它有权安排使用一笔由预算拨给的专项资金。  三、最高审计机构的审计职权  1、审计职权的法律根据和对国家管理的监督  最高审计机构最基本的审计职权应当在宪法中规定。全部国家管理工作都应由最高审计组织进行稽核审计。  2、对设在国外的国家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设在外国的国家机关,原则上也应由最高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稽核。在稽核时,应考虑国际法的规定。  3、对国家税收的审计  最高审计机构应当尽可能地对整个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税收档案资料进行个别检查。对税收的审计最主要是审查它是否符合法令制度,同时也检查税收组织工作的效率和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如有必要,也可向立法机关提出改进措施。  4、调查权  有权了解同管理工作有关的一切记录和文件;有权要求被稽核的部门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有权决定在被审计的单位进行稽核或者在最高审计机构中进行稽核。  被稽核单位提交有关记录、文件和决算的期限,应由法律决定,或由最高审计机构决定。  四、最高审计组织同议会和政府的关系  1、同议会的关系  由于最高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章程和法律所规定的,它作为代表议会的机构在议会的指示下从事审计工作,因此具有高度的首创性,负有重大的责任。各有关国家的宪法,应当根据各国情况和需要明确规定最高审计组织和议会的关系。  2、同政府的关系  最高审计组织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从属于最高审计组织。政府应对自己的活动和过失全部负责,不能把责任归咎于最高审计组织提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专家提出的意见,除非他们是以具有法律效力或是强制裁决的形式提出的。  五、审计方法,审计人员  1、审计方法和程序  最高审计组织按照自己确定的计划进行审计稽核工作。某些国家机关单独要求对某一案例进行审计稽核的权力不变。由于很难进行全部的审计稽核,所以最高审计组织应当进行典型调查,但是典型必须具有代表性。  审计的方法必须适应管理科学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2、审计人员  最高审计组织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历和道德品质,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应当特别加强对最高审计组织人员的理论培养和业务培训,如内部培训,大学学习和国际培训等。  为保证配备高水平的审计人员,在工资待遇上要力求适应这种特殊需要。  六、审计报告  1、向议会和公众提出报告  按照宪法的规定,最高审计组织每年应当向议会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作工作总结报告,以及特别重要的审计案例。  2、报告方法  报告应当客观地正确地反映最主要的事实及其评价,报告的用语必须准确易懂。被稽核的单位对最高审计组织的审计结论有何看法和意见,只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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