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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制冷学会的国际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12-01 生效日期: 1954-12-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国际制冷学会会员国政府: 
  鉴于低温科学正在不断地发展,从而开辟了进步和人类福利事业的新前景; 
  鉴于制冷的应用已扩大到新的领域; 
  鉴于易腐食品在世界各国之间交换的增长,从而容许关于营养问题的更有效的国际协作,但也就使制冷在处理和贮存食品方面的应用更为扩大。 
  鉴于国际制冷学会1920年6月21日制订的,并于1937年5月31日加以修正的协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形势下新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当前的经济状况; 
  会员国政府同意如下: 
 
 
第一节 目的 称号 所在地——职责 
 
  第一条 
  目的,称号,所在地 
  1.结协定各方决心为改善与人类生活条件有关的制冷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制冷应用的发展方面紧密地实行合作。 
  2.为此,他们保证维护和支持国际制冷学会。下文简称“学会”,其会址在巴黎。 
  第二条 
  在国际范围内的所有下列的有关冷冻的研究、生产和应用均属于学会的工作任务: 
  (a)促进各会员国科学研究的发展并使其经济技术的研究达到国家和国际水平。 
  (b)既收集科学、技术和经济情报及文件,又收集法规文本。 
  (c)促进科学技术的教育和普及。 
  (d)出版这些研究和文件有益部分的刊物。 
  (e)促进制冷应用的发展,特别在食品和农业方面,工业和健康卫生方面。 
  (f)向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介绍经验,尤其是推荐改进和统一规章及法则的措施。 
  (g)同有关的国家和国际团体保持联系,以期贯彻它的活动计划。 
  (h)组织国际会议。 
  (i)总之,针对着促进制冷的原理和应用而采取一切步骤。 
 
 
第二节 会 员 
 
  第三条 
  会员国,入会资格 
  学会由下列享有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会员国组成。 
  (a)缔结协定各方; 
  (b)所有在本协定上签字时各缔约国通知并列在附表中的地区; 
  (c)没有参加本协定的国家,如果他们同意本协定而其入会又被执行委员会所接受者; 
  (d)没有包括在附表中的地区,若代管其外交关系的协定缔结国通知学会而他们的入会又被执行委员会所接受者。 
  第四条 
  1.为了使会员国更好地参加学会,根据其经济活动的范围和他们对制冷问题关心的程度而规定了六个级别的会员国。这些级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其财政贡献总额、选票数和免费收取刊物份数。 
  2.每个会员国应确定其所希望被列入的级别。 
  第五条 
  退出,级别的变更 
  每个会员国都有退出或降低其级别的权利,这至少在一年前就要告知。每个会员国随时都可转入更高的级别,只要缴付相应会费差额。 
  第六条 
  转移到专业团体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国在自己负责的情况下,可以把在学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与胜任的团体或组织。 
  第七条 
  和国家团体的联系 
  各个会员国都要尽力使其与制冷有关的主要科学、技术、文化或专业团体和学会的工作进行联系。 
  第八条 
  名誉会员 
  在特殊情况下,对制冷科学和与制冷有关的工业中起了显著作用的人及学会的捐助人,在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可荣获学会“名誉会员”的称号。 
  第九条 
  准会员 
  1.参加制冷科学和制冷工业的发展以及按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和款数定期交纳费用的有资格的个人、商号和团体,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可成为学会的准会员。 
  2.根据实施当前这个协定的总则中的条款规定,准会员有收取学会定期刊物,参加委员会和国际会议的工作以及查阅学会的参考资料的权利。 
 
 
第三节 组织和机能大会 
 
  第十条 
  大会的职权 
  1.学会被置于大会的领导和监督之下。 
  2.大会拥有如下主要职权: 
  (a)对学会的工作和活动作全面的指示。 
  (b)起草实施当前这个协定的总则,并提出应用此协定各项条款的详尽方法,职工守则和大会议程的规定。 
  (c)选举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d)选举科学理事会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 
  第十一条 
  大会的组成和机能 
  1.大会是由各会员国和代理会员国的专业团体或组织所指定的代表组成的。 
  2.各个会员国的代表人数确定如下: 
 
 
 
            1级    6人 
            2级    5人 
            3级    4人 
            4级    3人 
            5级    2人 
            6级    1人   
 
 
 
  3.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有权指定其在大会中的一个同事作为代理。 
  4.大会四年举行一次例行会议,而如果大会作出决定或执行委员会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5.大会的决议需由到会的代表或其代理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选举大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科学理事会成员,只要由到会代表或其代理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在赞成与反对票均等的情况下,主席握有决定性的投票。 
  6.总干事是大会当然的秘书。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 
  1.随着全体大会例行会议的召开而选举大会主席。 
  2.同一个主席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3.如果主席不能主持会议,可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或一名副主席代替。 
  4.大会主席将被邀请参加执行委员会、科学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并以顾问的资格出席这些会议。 
  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学会的执行权力委托给执行委员会: 
  (a)实施大会发布的指示是执行委员会的任务。 
  (b)执行委员会有全权管理学会的行政机关。 
  (c)通过不记名投票任命总干事。 
  (d)批准预算。 
  (e)批准和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 
  (f)它作出学会必要活动的总安排。 
  (g)指定到管理委员会去的代表。 
  (h)此外,在全体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有权对有关大会职权内的问题作出临时决定,而这些临时决定需提交下届全体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和机能 
  1.执行委员会是由各会员国和代理会员国的各专业团体或组织所指定的代表组成的,每一个国家一名代表。 
  2.每个会员国和专团体或组织亦可派出一名后补代表。 
  3.每个执行委员会的代表有和所代表的会员国在大会中的代表一样多的投票权。 
  4.大会主席、科学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委员会的主席将被邀以顾问身份参加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5.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例行会议。在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倡议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下,可举行特别会议。 
  6.执行委员会的一切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代表或后补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就总干事的任务来说,如果其选举经二次投票均未能确定,那末过半数通过即可。执行委员会的其他必要的选举是由过半数通过来决定的,在赞成与反对票均等的情况下,主席握有决定性的投票。 
  7.总干事是执行委员会的当然秘书。 
  8.在协定和总则的范围内,如果有必要,执行委员会可制订其自己的行动准则。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1.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3—6人的副主席是由全体大会的例行会议选举产生的。 
  2.主席和副主席同职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3.如果主席或副主席不再作为执行委员会的代表或在四年满期前退职,执行委员会在其下次会议上可任命一个继任者,此继任者的权力在本届四年期限满期后终止。 
  4.执行委员会主席和所有的副主席将被邀请以顾问身份参加科学理事会的会议。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权力,组成和机能 
  1.在执行委员会休会期间,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检查学会的工作,尤其是财政问题,并将年度预算提交执行委员会。 
  2.管理委员会包括是管理委员会当然主席的执行委员会主席和由执行委员会以及科学理事会各选举三名任期为四年的成员。这六名同职连任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3.当其主席召集时,管理委员会将举行会议,每年至少三次。 
  4.决议由过半数通过,而当赞成与反对票均等时,主席握有决定性的投票。 
  5.总干事是管理委员会的当然秘书。 
  6.当必要时,管理委员会可制订它自己的行动准则,但需提交执行委员会批准。 
  科学理事会和委员会 
  第十七条 
  科学理事会的职权,组成和机能 
  1.在学会主管范围内的科学技术问题需由科学理事会和委员会加以研究。 
  2.科学理事会包括一名主席,3—6名副主席以及委员会主席。科学理事会主席不能同时兼任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 
  3.当科学理事会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他有权指定其在科学理事会的同事作为代理。 
  4.大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将被邀请以顾问身份参加科学理事会的会议。 
  5.科学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是在期满退职的科学理事会提议的基础上,每四年在全体大会的例行会议上选举产生。科学理事会的成员同职连任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6.在全体大会的休会期间,科学理事会得选举接替那些退职或不能再任职的人,选出的新成员任期将和其他成员的任期一道届满。 
  7.科学理事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当其主席召集或应其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可召开额外的会议。 
  8.各项决议需由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均等时,主席握有决定性的投票。 
  9.总干事是科学理事会的当然秘书。 
  10.如果必要,在现有协定和总则的范围内,科学理事会可制订它自己的行动准则。 
  11.科学理事会主席将被应邀以顾问身份参加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作用,组成和机能。 
  1.委员会的数目和它的职责是由总则中规定的。 
  2.每一个委员会有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以及一个或若干秘书。 
  3.主席是由全体大会的例行会议选举的,其同职连任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4.当委员会中的主席或副主席中没有一个属于召开下届国际会议的所在国时,执行委员会可据该国代表的提议,任命并补充一个副主席,其职务将随着国际会议工作的结束而告终。 
  5.依据会员国提出的推荐,科学理事会又在委员会主席提议的基础上任命委员会的成员。此理事会可在会议休会期间将任命之权授与其主席。 
  6.在委员会主席提议的基础上,科学理事会将任命委员会的秘书。该理事会可在会议的休会期间将任命之权授与其主席。 
  7.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若连续两年,既不参加会议又不以通信方式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将视为已辞职。 
  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 
  为寻求学会主要问题的解决办法可建立工作小组。 
  管理 
  第二十条 
  总干事 
  1.学会是由总干事管理的,并由正式的和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2.总干事是由执行委员会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的。其职责和权力在总则中规定了。 
  3.总干事是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科学理事会的当然秘书。 
  第二十一条 
  正式的和临时的工作人员 
  1.正式的和临时的工作人员是由总干事任命和免职的。他们的权力和职责在总则中已规定。 
  2.正式工作人员的任命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国际制冷会议 
  第二十二条 
  国际制冷会议 
  1.学会负责召开国际制冷会议,通常每四年一次。 
  2.会议的纲领要由执行委员会批准。组织工作可以委托给一个或多个学会的会员国。 
  出版 
  第二十三条 
  1.科学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学会所收集到的各种情报将以学会的官方语言出版杂志和由学会编辑的其他文件上。 
  2.总则中规定了这样的情况,即这些出版物的一定份数将免费分送各会员国。 
  3.学会仍可使用传播消息的任何其他方法,只要有助于达到其目的。 
 
 
第四节 财 政 资 源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财源 
  学会费用的来源情况有: 
(a)会员国的年度捐款和临时捐献。 
  (b)订购杂志、销售出版物或文件和在各种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的收入,总之,是在本协定范围内实行了各种活动所得到的收入。 
  (c)其他的捐款、礼品和从可能得到的合法遗产中受益。 
  (d)从学会资产中得到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预算 
  1.执行委员会在其年度的例行会议上检查上一年的财政报告。 
  通过下一年的预算。 
  2.执行委员会可授权给管理委员会对本预算作某些修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国应付的通常年度捐款总额 
  1.每个会员国的捐款是以法国法郎或以定能兑换成法国法郎的其本国的货币支付,而献款会员国需负责兑换。捐款确定为10/31克重和纯度为0.900的金法郎,根据会员国所属的级别有如下标准: 
 
 
 
                级  别                        年度捐款 
                                              金法郎 
                      1~~~~~~~~~~9,600 
                      2~~~~~~~~~~7,200 
                      3~~~~~~~~~~4,800 
                      4~~~~~~~~~~3,200 
                      5~~~~~~~~~~1,600 
                      6~~~~~~~~~~~~800   
 
&nbp;
 
  2.为了使这些基本捐款能适应学会的活动和当前的经济状况,每四年在大会的例行会议上,根据执行委员会对上一年所作的批准的建议,可对这些基本捐款总额用高或低的系数来修改。 
  3.适用连续四年内的新的捐款率。 
  (1)在1959和1967年大会通过增加基本捐款。在1971年8月28日的会议期间,大会又规定了1972、1973、1974和1975年的捐款率,每年的捐款将比过去的一年增加13%。 
  (2)1972~75年期间新的捐款率(金法郎)如下: 
 
 
 
        级别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1972            1973            1974      
         1975 
        1            18,984        21,456        24,240      
     27,396 
        2            14,238        16,092        18,180      
     20,547 
        3              9,492        10728        12,120      
     13,698 
        4              6,328          7,152          8,080      
       9,132 
        5              3,164          3,576          4,040      
       4,566 
        6            &nbs 1,582          1,788          2,020      
       2,283   
 
 
 
  第二十七条 
  不支付会费 
  会员国在超过两年内仍不支付其所拖欠的财政捐款将丧失会员国的特权,特别是选举权,直至他们定期缴付会费为止。 
 
 
第五节 其 它 事 项 
 
  第二十八条 
  和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 
  学会需和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团体建立联系,只要这些联系能保证合作以达到它们各自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合法权利,特权和豁免权 
  学会根据和有关会员国分别订立的协议中的规定,在其每个会员国的领土内享有为推行其任务和达到其目的所需要的合法的权利和地位。 
  第三十条 
  官方语言 
  学会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英语。 
  第三十一条 
  协定的修改 
  1.对本协定的修改而不影响学会的基本目的和不增加会员国的义务将在大会批准后生效。 
  2.其它的修改,当大会批准后,需提交各会员国认可。对于会员国在当时就认可或某一会员国在修改批准时接着认可,都要由会员国的三分之二认可后方是有效的(除了上面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国家外)。 
  3.在各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改应在大会审查至少六个月以前,由总干事提交给各会员国政府。 
  第三十二条 
  协定的期限 
  本协的缔结是十年期限,除非依据第五条规定而加以撤销外。此后,除非在任何这样的年限满期时被终止,该协定自动地延续四年。 
  第三十三条 
  翻译 
  本协定的法文和英文文本具有同样的权威。关于本协定翻译的任何争议应服从国际法院或由大会决定的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 
  批准生效 
  1.本协定直至1955年6月1日将公开给国际制冷学会会员国签字。 
  2.本协定需经批准。批准书将存放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签字国将批准书存放的同一天,协定对该国也就生效。 
  3.然而签字国同意在宪法和预算条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了避免其执行的任何耽搁,在签字后立即把本协定作临时性的实施。 
  4.为此,关于已签署本协定的下列全权代表的权力是早已很好地确立和形成了的。 
  下列全权代表,其委托书经证明是合格无误,真诚地签署了这个协定。 
 
相关法规: 制冷 协定 国际 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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