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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国境河流航运合作的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0-08-02 生效日期: 1960-08-02
发布部门: 【相对国】朝鲜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人民之间兄弟般的友谊,促进两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决定在鸭绿江、图们江(豆满江)国境河流段建立两国共同遵守的航行秩序并充分利用其水上运输能力;为此,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所附“中朝双方关于国境河流鸭绿江、图们江航道航标建设与管理的规定”,对鸭绿江、图们江国境河流段的航道,进行勘测、整治并建设航标,以改善航行条件。 
  缔约双方的船舶可以在鸭绿江、 图们江国境河流段自由航行; 但应遵守本协定所附“中朝国境河流船舶航行规则”。 
  缔约一方的船舶可以在鸭绿江、图们江上停靠缔约另一方根据贸易的需要所指定的港口和地点。 
  航道工作船舶、遇难船舶和遇有不可抗力的船舶可以在任何港口和地点停靠。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和地点停靠或进出,以及上岸的人员,都应遵守该港口和地点的有关法律和命令;但是船上内部秩序,适用所悬国旗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命令。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船舶的往来,应在本国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尽可能迅速和简化办理海关、卫生和其他有关航行的手续,并应对进行装卸作业、使用港口设备、以及必要的供应、医疗、救助等,互相提供优惠条件。 
  缔约一方的船舶进出缔约另一方的港口时,船上供给船员、旅客和管理、维护船舶所需的备品的运进或运出,都免征关税和其他捐税,并无须取得运进或运出的许可;但应履行有关海关监督的规定。 
  缔约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有关主管机关发给的贴有本人像片的船员和航道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书。 
  持有上述身份证明书的人员,因航道工作和拉纤需要上下河岸,以及旅客因船舶通过急流浅滩需要上岸步行时,都无须提出护照;但是不可超过由岸边向内地一千米。 
  缔约一方的船员在所属船舶停留缔约另一方港口期间,可以上岸和在港口市区内自由往来。 
  船舶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航行因而旅客必须上岸时,船长应通知当地有关机关,在未得到当地有关机关许可之前,不可以离开上岸地点。 
  在本协定生效后,缔约双方应各派三名代表组成中朝鸭绿江、图们江航运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处理有关鸭绿江、图们江国境河流段的航道整治和维护、航标建设和管理,航行规则的修改以及其他航运合作事宜。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在两国轮流召开,两国代表轮流担任主席。必要时,经过商榷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政府核准,在互相通知核准后即行生效。本协定有效期限不定,如有一方拟予废除,应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在三个月期满时即告失效。 
  本协定于1960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签字) (签字) 
  编者注:①本协定于1960年8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1960年8月19日通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60年7月19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于1960年8月2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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