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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10-02 生效日期: 1964-10-02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果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本着亚非团结的精神,愿意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以促进两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互派文化、教育代表团和考察团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第二条缔约双方互相邀请学者、教授进行短期讲学。第三条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接受对方的留学生。第四条缔约双方鼓励艺术表演家和艺术表演团进行互相访问和演出。第五条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下列办法介绍彼此的民族文化:甲、交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的出版物;乙、互相举办各种图片、艺术品展览会及其他文化性的展览会;丙、交换艺术品以丰富两国的博物馆,交换影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第六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影、新闻、广播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和人员的互相访问。第七条缔约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科学、医药、卫生界人士互相访问并交流经验。第八条缔约双方同意交换科学、医药和卫生方面的出版物。第九条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青年和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派遣体育队和运动家互相访问和进行友谊比赛。第十条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途径进行商谈。第十一条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互相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本协定经双方政府同意可以修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继续延长五年。本协定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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