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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①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支付协定”②第九条,两国政府同意两国一九六五年的商品交换将依据“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五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上述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①见本条约集第五集第113页。——编者
②见本条约集第五集第115页。——编者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签字) (签字)
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硼砂
二、石棉
三、滑石粉
四、无定形石墨
五、建筑材料
六、蛋品
七、冻家禽
八、绵羊及山羊肠衣
九、羽毛
十、茶叶
十一、绸缎及丝绸复制品
十二、文教用品
十三、一般消费品
共1,200,000英镑
一九六五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铝压延材料
二、铜压延材料
三、无缝钢管
四、精铬
五、锰铁
六、铬铁
七、聚氯乙烯及塑料
八、电缆
九、化工原料
十、工具(锯片)
十一、一般消费品
共1,200,000英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