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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致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的信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12-17 生效日期: 1965-12-17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
发布文号: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指示,特向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通知下述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国沿海一带的海域内,为了国防安全和军事需要,规定: 
  (一)从北纬三十九度四十五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九分十 
  二秒至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两点连线以西的海域为军事警戒区。日本渔船未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允许不准驶入。 
  (二)从北纬三十一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至北纬三十度五 
  十五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至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 
  十三度至北纬二十九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三 
  十分至北纬二十九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五点 
  连线以内的海域为军事禁航区。在这个区内,禁止日本渔船驶入。 
  二、从北纬二十七度以南,中国大陆沿岸迤东,包括台湾周围在内的海域,目前尚处于军事作战行动的状态下,为此特劝告日本渔轮不要进入这一海域捕鱼,否则,其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渔轮自负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保护中国的沿海渔业资源,规定从北起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至北纬三十六度四十八分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四分三十秒至北纬三十五度十一分、东经一百二十度三十八分至北纬三十度四十四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分至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五分至北纬二十七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三十分至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分七点连线以西的海域为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在这个海域内禁止中国拖网渔轮捕鱼。同时,日本拖网渔轮也不得进入这个海域内捕鱼。 
  据此,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提请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对上述通知予以最充分的注意,促使日中渔业协议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日本一切渔轮遵守上述规定。 
此致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团长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团长  (签字)         (签字)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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