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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信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12-17 生效日期: 1965-12-17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
发布文号: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对于贵方当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日中渔业协议会和中国渔业协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时,送交我方的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来信,答复如下:  一、对于下列三个军事区,我代表团认为贵国政府的措施是适用于不分国籍的所有船只并非仅以日本渔船为对象的。在这样的理解下:
   1.关于北纬三十九度四十五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九分十二秒之点,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之点连结线以西的军事警戒区,如无贵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日本渔船不进入该区。 
   2.北纬三十一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之点,北纬三十度五十五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北纬二十九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三十分之点,北纬二十九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之点,五点连线所形成的军事禁航区,日本渔船不进入该区。 
   3.关于北纬二十七度以南的军事作战区,我方了解到贵代表团劝告的精神,通知所有日本渔船并加以贯彻。
  二、对于贵国政府为了保护中国沿海的资源的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之点,北纬三十六度四十八分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四分三十秒之点,北纬三十五度十一分、东经一百二十度三十八分之点,北纬三十度四十四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分之点,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五分之点,北纬二十七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三十分之点,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分之点,七点连线以西的机船拖网渔业禁渔区,我代表团虽然认为一国的国内法不能在公海直接束缚其他国家人民,但注意到贵国政府设定机船拖网渔业禁渔区的精神,保证自主地制止日本拖网渔轮在该禁渔区作业。
  
   我代表团根据贵代表团的劝告,所以表明上述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日中双方渔船在黄海、东海渔场的和平共处和增进日中友好关系。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团长
 
团长(签字)    副团长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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