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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AC章: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赔偿上限)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4/2003
(第571章第244(1)条)[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224号法律公告)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4/2003第1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4/2003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申索人”(claimant)、“有连系资产”(relatedassets)、“指明人士”(specifiedperson)、“相联者”(associatedperson)及“违责”(default)具有《申索规则》第2条分别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申索规则》”(claimsrules)指《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索)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t)。第3条付予申索人的赔偿上限版本日期01/04/2003第2部赔偿款额上限(1)如申索人就蒙受的损失提出赔偿申索,而该损失是─(a)由─(i)任何指明人士所犯的违责所导致;或(ii)该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联者所犯的违责所导致;(b)而该项违责是就─(i)任何在或将会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交易的证券而犯的;及(ii)该等证券的有连系资产而犯的,则根据《申索规则》第9条须支付予该申索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逾$150000。(2)如申索人就蒙受的损失提出赔偿申索,而该损失是─(a)由─(i)任何指明人士所犯的违责所导致;或(ii)该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联者所犯的违责所导致;(b)而该项违责是就─(i)任何在认可期货市场交易的期货合约而犯的;及(ii)该等期货合约的有连系资产而犯的,则根据《申索规则》第9条须支付予该申索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逾$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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