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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G章:证券及期货(获豁免的票据─资料)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4/2003
(第571章第397(1)条)[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191号法律公告)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4/2003(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4/2003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文件”(document)、“广告”(advertisement)及“邀请”(invitation)具有本条例第102条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第3条就某广告、邀请或文件而须呈交的资料版本日期01/04/2003为施行本条例第110(1)条─(a)须呈交证监会的资料为符合以下说明的资料─(i)与有关广告、邀请或文件中提述的存款证或其他票据的发行有关的;及(ii)在附表指明的;或(b)如在附表指明的任何资料就该项发行而言并不适用,则须呈交证监会的资料为述明此意的陈述。附表版本日期01/04/2003[第3条]就某广告、邀请或文件而须呈交的资料项须呈交的资料1.所发行的票据的描述(述明是否可转让/定息/浮息的存款证/汇票/承付票或其他形式的票据)2.发行人的姓名或名称3.保证人的姓名或名称4.发行总额或融通/计划最高额5.货币(述明面额是否港圆/美圆/欧罗/英镑/澳圆/纽西兰圆或其他货币)6.最低面额7.发行人律师8.存款日9.到期日10.利息支付(指明须支付利息的相隔期,例如按季/半年/年或参照其他时段支付)11.融通/计划中提供的票期12.融通/计划的条款13.买价/发出价14.有关当事各方的姓名或名称(首席经理人/包销商/安排商/交易商/其他)15.融通代理人、发行代理人及付款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16.到期日付款的地点及形式17.发行人及保证人承担义务的状况18.管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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