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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关于两国渔业协定附件一的二、2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5-08-15 生效日期: 1975-08-15
发布部门: 【相对国】日本
发布文号:
 
  (一)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日本国政府,就今天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附件一的二、2,确认两国政府之间达成的谅解如下: 
  在第一保护区,鉴于该区内的中上层鱼类资源衰退,对该区的机轮灯光围网渔业继续采取原有的保护措施,日本国灯光围网渔轮全年不进入该区作业。 
  我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 
宫 泽 喜 一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于东京 
 
  (二)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收到了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编者)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来信所述的谅解。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 
特命全权大使 
陈 楚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于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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