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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罗马尼亚关于两国间相互提供船只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5-19 生效日期: 1978-05-19
发布部门: 【相对国】罗马尼亚
发布文号:
 
  (一)我方去文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副总理 
  兼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同志 
  尊敬的副总理同志: 
  根据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进行的友好商谈,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我们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互相帮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只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33”型潜艇;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商船。其数量、规格、交付时间及其它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二、根据需要,双方可互派验收和实习操作人员,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自理。上述人员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法令,所在国应当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 
  三、交付地点,均在提供方港口。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兼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陈 慕 华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兼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陈慕华同志 
  尊敬的副总理同志: 
  根据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进行的友好商谈,我荣幸地代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我们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互相帮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只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顺致崇高的敬意。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副总理 
兼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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