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办发[2002]25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黑发[2001]1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乡企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学习浙闽经验和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充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重要途径,希望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努力推动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 
 
 
2002年11月28日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把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上实现重大突破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解放思想,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浓厚氛围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强省经济摆上战略位置。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战略高度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全面实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是与市场联结最紧密、并具有活力的经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经济发展中有巨大潜力的增长点,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二次创业、富民强省”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个体私营经济根植于人民群众,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代表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民众工程。个体私营业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依法经营的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奉献者。他们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诚实劳动应当而且必须得到承认和尊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突破传统所有制观念和发展模式的束缚,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发展非国有经济的主攻方向,从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目标的战略高度,在全省范围内造成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强大声势。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原则。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坚持积极鼓励,放手发展,大胆突破传统体制的制约,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放活中逐步规范,在发展中完善管理,在繁荣中取得收益;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业精神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坚持以服务促管理,树立服务是宗旨、执法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思想,主动热情地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妥善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抓好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完善和落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政策 
  (一)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一是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生产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除特殊行业和商品,允许根据市场变化,超越核定范围经营,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贫困地区群众和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核发临时性营业执照(三个月内)。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围绕农业产业化、资源精深加工、绿色食品、对俄贸易、特色旅游和北药开发开展生产经营,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体育、中介、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的建设发展。二是放宽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新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一年内达到50%,三年内全部到位。新设立私营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登记时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设立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行业的私营企业,只要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出具房屋使用证明,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开办经营。三是简化审批手续和年度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定经营许可前置审批条件。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设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改为后置。对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前置审批要件的行业,提倡实行“一个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加快审批速度。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年检备案制度,只提交年检报告书即可通过年检。 
  (二)综合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的资金,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待遇。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创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和开拓国际市场等提供财政支持。财政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旅游、乡镇企业、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资金,凡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均可申请给予支持。省里可从补助基建投资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和奖励投资。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条件要求的私营企业项目,省各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申报,争取国家支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让个体私营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和正确运用各项优惠政策。对有特殊情况和确有困难的个体私营企业,要按“三个有利于”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做法,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当前,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土地使用政策。个体私营企业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规定标准适当减缓。被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经批准允许在5年内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土地租金按现行规定标准适当降低。对进入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按基准地价测算确定。对个体私营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科技型和外向型经济。一是鼓励发展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依据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条件的市(地)应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个体私营企业研制成功并取得国家级新产品专利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各级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列入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私营企业在申报政府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三项经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在全省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巨星”计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培育发展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的民营科技“巨星”企业。二是鼓励发展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经营或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私营外经贸企业出口退税工作。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有关部门要在国有、集体、私营外贸企业中合理分配。私营企业进口的小额机电设备,可以直接选定外商。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等境外资金。积极推动具有比较优势的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承包工程及对俄劳务合作等对外经贸科技合作。根据实际需要,吸收私营企业参加政府组团的出国(境)商务活动。积极为私营企业外经贸人员出国(境)提供便利条件。 
  (五)拓宽个体私营企业的筹融资渠道。各类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支持,鼓励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金融部门要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特点,完善个体私营企业信贷项目评估、审批制度,简化信贷手续,增加信贷品种。进一步完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功能。开展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且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鼓励由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风险投资业务,鼓励其独资或以股份制形式组建和经营风险投资公司。积极为规模大、效益好、有信誉的私营企业创造条件,争取在境内外发行股票上市,或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允许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六)鼓励私营企业争创国家和省名牌产品,实施名牌战略。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私营企业在产品鉴定、认定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等方面与其他经济成份企业一视同仁。对获得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的私营企业予以奖励。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 
  (一)大力推进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租赁、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对实行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照顾。对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不按交易行为征收有关规费。改制的同时开发新的经营项目,不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免缴各种规费。收购、兼并亏损国有企业,其承担的银行债务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时,可根据收购、兼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重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租赁、承包国有亏损、微利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取还本租赁或承包的办法,取得租赁或承包资产的产权。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等其他认证、认可,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鼓励支持私营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私营企业实行产权多元化。进一步做好清理甄别私营企业挂靠工作,重新界定产权。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个人或合伙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或控股,建立新型的产权关系。放宽政策,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中的难点问题,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制度创新,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纳先进管理思想、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加快重组步伐,把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分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内引外联”、“强强联合”等方式,发展一批具有雄厚实力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凡是符合公司设立法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对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私营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重点企业集团待遇。 
  四、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日程。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黑发[2001]11号)。按照《决定》提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由部门行为和领导者个人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真正把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放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全力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建立和推广与个体私营企业恳谈、领导接待日和现场办公会等制度,加强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联系,认真解决好他们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目标考核责任制、政策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梗阻现象,确保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政令畅通。按照十六大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引导的要求,充分重视个体私营企业党的建设、工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形成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良好整体环境。 
  (二)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合力。计划、经贸、工商、乡企、金融、财政、税务、科技、外经、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整体态势。各个部门应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做好相互间的沟通、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做好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理顺部门职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在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的基础上,提倡和鼓励实行为个体私营企业服务代办制。按照《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商会、个协、私协等组织对个体私营企业联络、咨询、代言、维权、解困等服务职能。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按照“自愿人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协调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增强个体私营企业的自我服务和自我保护能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