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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6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借鉴浙闽经验,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快“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的实施,推进科技强省和经济强省建设的步伐,全面落实《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民营科技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活力和创新潜力,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提升民营企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素质,有利于进一步调整我省的体制结构,增强科技创新优势;有利于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现代化进程。近年来,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发展和壮大我省民营科技企业。 
  (二)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壮大实力,增强竞争力。到2005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技工贸总收入比2001年翻一番,基本形成以民营科技型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民营科技创新机构为支撑,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的民营科技企业群体,在全省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使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 
  二、大力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民营科技企业 
  (一)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领办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吸纳民间资金,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非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逐步改造提升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集团。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成为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创办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 
  (二)进一步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园区)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办好现有的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要积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孵化器,为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降低门槛,允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民营科技型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30%以上,1年内追加至50%以上,3年全部到位。达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冠“黑龙江”名称。 
  (四)民营科技企业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深化制度创新,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决策、管理和运营体制,特别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管理、人才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五)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多种形式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在分配上向科技人员倾斜,高薪聘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或实行技术承包,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工资可全额列入成本。鼓励技术入股,鼓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技术入股,可按投资各方约定的协议,或经投资各方确认的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值办理。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以下科技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不超过35%的限制。 
  三、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一)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注重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二次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专利产品和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成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三)各地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大学科技园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 
  (四)加快建设中国黑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一步办好中国龙网,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中国黑龙江网上技术市场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技术源,吸引更多的民营科技企业上网,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开展技术招标、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易等活动。 
  (五)大力培养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各地要建立和办好按民营机制运作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民营科技企业园区,为当地特色经济服务。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法律、管理、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项专业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一)实施民营科技“巨星”企业计划。针对我省民营科技企业规模不大、数量不多的突出问题,通过工作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的转变,打破常规,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集中财力、物力,扶优扶强,经过企业自身努力和政府、社会各方面的扶持,培育、发展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的民营科技“巨星”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支持民营科技“巨星”企业。省政府各类计划都要给予重点倾斜,使我省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用3年左右的时间,培育出一批技工贸总收入在5亿元、30亿元以上的民营科技“巨星”企业。通过民营科技“巨星”企业的典型示范效应,逐步构建适应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在我省施展创新、创业才华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按照《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要求,省和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应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其中包括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巨星”计划、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园区)和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三)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各级政府以适当的形式给予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列入成本,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要重点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其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失败项目的损失,可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五)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优先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六)加快培育和规范省内产权交易市场,积极稳妥地利用省外产权交易市场,开辟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争取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 
  五、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一)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快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为民营科技企业培养各类急需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各类应用型技术人才。民营科技企业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加强职工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学校学习和自学考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二)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继续办好各类人才市场,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 
  (三)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授权可组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聘。 
  (四)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经理市场,为民营科技企业选拔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创造条件,尤其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既懂科技,又懂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鼓励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对主要经营管理者实行期权、期股制。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和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有关部门可有计划地组织选送民营科技企业中青年经营管理者赴国外学习培训。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省人事厅 
省地税局 
省金融办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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