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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3-03 生效日期: 1979-03-03
发布部门: 瑞典
发布文号:
 
 
 
  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科学合作,同意在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进行如下科学合作和交流。 
  双方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科学家以便建立和保持专业联系。 
  二、交换科学家开展共同的研究项目、参加对方研究所的科学工作。双方鼓励参加合作研究的人员共同发表研究成果。 
  三、交换科学情报:书籍、学术刊物及其它资料。 
  四、联合举办专题讨论会、学术会议及小型工作讨论会等。 
  五、鼓励科学家、实验室和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双方将尽力安排非本单位的研究所和实验室参加研究工作。 
  在协议范围之内,执行合作研究项目的科研单位要按下列规定准备书面的工作计划: 
  一、研究目的和任务,包括合作形式和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二、完成各个研究题目的期限。 
  三、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负责人。 
  如一方认为某一合作研究项目的成果属一项发明,可登记为专利。有关方面可另签一项协议,使此项发明在双方国家和其它国家内得到法律保护。 
  为了实施本协议第一、二条的规定,双方每年(从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派出人员数额为十人月。未用完数额不得转至次年使用。 
  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派出方负担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根据已接受的访问计划负担在国内的旅费。 
  三、接待方提供在访问期间意外发生的疾病和事故的免费医疗。 
  四、接待方免费提供访问者的住宿并提供每月伙食、市内交通和个人杂费等费用。 
  一、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 
  二、派出方至少在计划访问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拟派出科学家的情况(见附件)。 
  三、接待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六周内答复派出方是否能够接受。派出方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对方访问者抵达的时间、地点。 
  四、双方鼓励并积极支持在第四条规定范围之外交换科学家。费用将提前就具体情况通过谈判或通信联系的方法来决定。 
  每一方有义务向本国当局交涉,对执行共同研究项目所必须的进出口物资免于征税。 
  本协议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废除,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可由双方在任何时间协商修改。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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