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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准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3 生效日期: 1989-09-03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法函(1989)第322号
  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与民政行政管理关系十分密切。为使民政部门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诉讼》,现将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建立复议机构,完善复议制度的筹备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今后各地有关《行政诉讼》实施的具体工作请与政策法规司联系。 
 
  二、组织本单位机关干部开展《行政诉讼》的学习、宣传、培训等活动,使其认识实施《行政诉讼》的意义、作用以及与民政部门、民政行政行为的关系。 
 
  三、研究建立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制度和复议程序、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切实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四、结合《行政诉讼》的内容,组织开展清理本地区的地方性民政法规和规章,发现有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民政法规或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民政规章,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于1990年3月底前抄报部政策法规司。 
 
  以上工作希望各级领导认真重视起来,选派专人具体负责,把工作落到实处。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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