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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征兵办公室关于违反廉洁征兵纪律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 2003-11-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省征兵办公室《关于违反廉洁征兵纪律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违反廉洁征兵纪律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征兵纪律,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新兵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总参、总政、监察部《廉洁征兵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征兵工作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征兵纪律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征兵工作领导组织负责人对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安、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不严格执行兵役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征兵纪律包括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导致所辖地区兵员征集任务完成率低,兵员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几种情况之一的,给予政府主要负责人、征兵工作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不按规定公布征兵送检名单、预征名额、征集条件、非农征集比例、预定新兵名单、举报电话号码及有关政策规定,搞暗箱操作的,给予征兵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六条征兵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放宽或降低新兵征集条件和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换兵、退兵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各种责任性退兵的;
  (三)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变动征补兵人数和兵员分拨去向计划,私留征集名额,办理以非农顶替农业或农业顶替非农指标入伍、异地征集的;
  (四)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滥发钱物,挥霍浪费征兵专用经费的;
  (五)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收取兵役登记费、报名费、体检费、服装费、运输费等费用或推销各种物品、强行让新兵参加保险的;
  (六)以次充好调换新兵被装的。  第七条征兵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接受请客送礼,或要求、接受应征青年及家长安排食宿、提供交通工具、陪同游览和安排娱乐活动的;
  (二)在征兵工作期间酗酒,或饮酒误事,影响征兵工作人员形象,对征兵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在本人子女、亲友参军入伍过程中拉关系、走后门,或将不合格青年送入部队的。  第八条征兵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征兵工作的;
  (二)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向应征青年及家长索要钱物、收受贿赂的;
  (三)私自更改体检和政审等结论,或为应征青年办理假户籍、假文凭、假年龄以及其他与本人事实不符的各种证明材料的;
  (四)打击、报复、迫害检举揭发人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廉洁征兵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现役军人违反廉洁征兵纪律的,移送部队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征兵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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