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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1 生效日期: 2007-06-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7]12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六月十一日北海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精神和《广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实行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以及修造船厂(点)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大江大河及沿海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三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
  (三)整治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洗选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令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国家要求2007年底前淘汰的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完毕。三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大惩治力度
  为了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宏武 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崇华 市环保局局长
  张我伟 合浦县副县长
  成 员:石 昆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德泉 市经委副主任
  韦标锡 市监察局副局长
  魏平安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 华 市安监局副局长
  唐启文 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曾庆富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炳赐 合浦县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曾庆富兼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市环保局要将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对环境违法案件依法严格查处;市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市司法局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市工商局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安全监督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各成员单位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欠缴排污费的,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或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也及时向相关部门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此次专项行动,要将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三)建立案件移交、移送制度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1.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2.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坚决依法取缔。
  3.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4.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政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的;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局、安监局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
  (五)加大督办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择期组织对全市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对督查中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拖延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15日)
  按照2007年全国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做好本辖区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10月)
  各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责任人。
  (三)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在11月15日前将我市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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