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纪[2007]1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有关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现将《全省交通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全省交通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根据省纠风办《关于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基层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厅党组研究,为做好交通系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依据《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基层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和《全省交通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标准》所提的要求推荐“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
2、参与本次评议和创建活动的基层站所中,凡有在“文明创建活动”上一年度评选中被评为省、部级文明单位或示范窗口的,应为优先推荐对象。
3、自2005年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1)参评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参评单位(包括工作人员)曾被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或纠风办处以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的;
(3)曾被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的;
(4)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决定事项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5)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二、评选程序
(1)参评对象的自评(2007年9月中旬)。各参评对象根据上述规定评选条件,结合本系统考评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县(市、区)交通局。
(2)主管部门考评(2007年9月下旬)。各县(市、区)交通局对参评对象进行考评,将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在征得县纠风办同意后,再报市交通局(委)、港务局。
(3)审核(2007年10月上旬)。各市交通局(委)、港务局对上报的评选对象,结合本系统考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征得市纠风办同意后,再报省厅进行评选。
(4)推荐(2007年10月中旬)。厅对上报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后,择优向省纠风办推荐。
三、评选名额分配
根据省纠风办《评选办法》的规定,确定在全省交通系统评出省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3个、省级先进个人32名;经厅党组研究决定,评选厅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22个。其中3个省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从厅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中产生。具体分配如下:厅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由十一个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向省厅推荐2个;省级先进个人,除舟山交委推荐2名以外其余的十个市交通局各向省厅推荐3名。
省厅还将根据各市开展评议和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表彰3名组织奖。
四、表彰奖励
对各市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通过审核并公示后,经厅党组审定,按规定名额上报,参加省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评选。厅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活动组织奖由省厅表彰,并授牌。
五、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本辖区内自评、考评、审核和推荐等环节,对推荐结果负总责。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要做好对本行业推荐评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协调。通过评选,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努力推进基层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
2、严格评选条件。各单位要将评选推荐工作与交通系统“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把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获得过荣誉并在本次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作为重点推荐对象。各市交通局(委)、港务局要按省纠风办确定的评选条件和省厅制定的创建标准,严格把关,保证推荐质量。对未达到基本满意标准的基层站所,要结合评议和验收的实际情况责成其限期整改,真正通过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提升基层站所建设水平。
3、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在考评和审核等环节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真正把群众满意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出来。各评创单位要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切实解决存在于基层站所的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不正之风。
4、宣传先进典型。各地要认真总结被评选为省级和厅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和先进个人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基层行风建设先进典型事迹,把基层站所的行风建设不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