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海原县物价局《关于农村人畜饮水用电价格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6 生效日期: 2002-05-2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108号
海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人畜饮水用电价格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县用于人畜饮水的深井提水电价应列入深井提灌电价管理,其价格应按自治区物价局宁价商发(2003)72号文规定,不分电压等级和井深,到户电价统一核定为0.185元/千瓦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