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03 生效日期: 1993-06-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1993〕5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的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和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如果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我们在执行这一规定时有两个问题不明确,特向你院请示。 
  一、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后,一审案件是否立即立案审理,二审案件是否立即进入二审程序?一种意见认为:需待当事人在缓交期内预交诉讼费用后,案件才能进行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人民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是法定预交期限(七日)的延伸,只有在此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才能使诉讼程序发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案件应立即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人民法院同意缓交的期限不同于预交期限。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这真正体现了我国法律是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因此,人民法院同意缓交之后,对案件应立即审理。 
  二、缓交期满,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这时当事人已有预交诉讼费用的能力,仍拒不交纳的,可以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其交纳,也可以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如果这时当事人仍无交纳诉讼费用的能力,不应因此而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则在法律文书中予以确定。 
  对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均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妥否,请指示。 
 
 
1993年2月12日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