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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2-05 生效日期: 1951-02-05
发布部门: 内务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保护、管理各地方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并为征集用在各地的珍贵文物、图书、革命遗物的便利,各省、市得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各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直属该省、市人民政府。由该省、市人民政府的文教机构和民政机构会同组织之。以该二机构的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并得延聘当地专家为委员或顾问。  第三条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之经费,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担之。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秘书一人,并得分部或分组。部主任或组长由委员兼任。部或组下得设干事、书记或办事员若干人。  第五条委员会以调查、保护并管理该地区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为主要任务。凡发现有破坏、盗掘或有其他危险情形时,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作紧急的措施。有修理或发掘的必要时,应报告地方的主管机关,听候其指示办理;地方主管机关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办法”及“为保护古文物建筑办法的指示”加以处理。  第六条各地方征集到的文物,图书和革命遗物,委员会得暂时接收、保管并加以鉴定。凡地方上已有图书馆、博物馆机构的,应即行移交各该机构保管。如发现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图书和革命遗物时,应即行报告地方的主管机关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处理,不得自行处置或移交其他机关。  第七条有特殊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古建筑或文化遗址,或革命遗迹的地区,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直接在该地区设立文物管理所,或会同中国科学院设立研究机构。  第八条本暂行组织通则由文化部、内务部会衔公布之,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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