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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收兑国营金店金银饰品器皿原则及金店制售饰品镌记成色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10-17 生效日期: 1951-10-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货贵字第1475/07796号
 
关于银行收兑国营金银饰品店金银饰品器皿原则,及金店制售饰品镌记成色应注意事项,兹参照各行所提意见,决定如下:.
  一、国营金银饰品店所售饰品器皿,金饰品一律为k金,最高以二十二k为限(含纯度百分之九一。三);银制品成色最高为“原色”的饰品)均按实际鉴定的成色收兑;对镌有成色之饰品,如经鉴定确非伪造冒牌,应按所镌成色收兑,如成色稍有不符,不必计较,但须报告区行或总行,以便转知原售店注意。  二、国营金银饰品店所售饰品器皿,凡镌记成色者,必须镌记实际下料成色。各地国营金店如尚有沿袭过去金店银楼旧习,不问饰品器皿实际成色一律镌以“足银”或“纹银”字样的,应即改正,以维国营企业的信誉,并便利银行收兑。
  以上两点,即希查照并转知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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