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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贷利息计算方法的指示

状态: 发布日期:1953-08-05 生效日期: 1953-08-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农农字第288/5060号
 
各省、市分行:.
  关于农贷利息的计算方法,各行多不一致,且有些行处的计算方法也欠合理。兹为在比较合理的基础上求得统一,并便于农贷人员计算起见,特规定如下:
  一、各种农业放款计息,满月者按月计算,其不满月的天数,采取“三天计算单位、,其计算办法即:以三天作为一个计算单位,按整月求得之月息,除以十即得三天息。农民还款过期二天不计利息,过期三天即按一个单位计算,过期四、五天亦按一个单位计算。过期六天以两个单位计算,过期七、八天仍以两个单位计算。过期九天以三个单位计算,余以此类推。农贷员只须记住每万元三种利息每月应得之利息即可,遇小一个单位时将求得之整月利息缩小十倍,即得出一个单位利息,二者相加,即得出全部利息。  二、农村基层合作社、信用社、私营工商业放款利息仍按实际天数计收,即:贷款满整月者,应按月计收,不满一月者,按日计收。  三、农民借款分期归还或于到期前偿还一部或全部时,均按“利随本减”办法计息,即借款户提前归还借款一部分时,应仅收其所还金额自放出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某甲五月十日向银行借款十万元,期四个月,先于八月十日归还一部五万元,其利息应按五万元三个月计收。  四、农民借到款后,如因实物购买不到或用途不合而退还银行时,在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各地可按实际情形自行决定,一般的以十天或十五天为宜)可不计息,如超过规定时间者则按一项办法办理。  五、借户还款本金不及万元之尾数不计利息,每户计出之利息,百元以下的尾数采取四舍五入办法,不满五十元者不计,五十元以上的作百元计。如集体借款个别农民提前归还时,百元以下利息亦按四舍五入办法计收。集体借款集体归还时,其整户计出之利息,在百元以下亦按四舍五入计收。
  以上农贷计息办法自今年秋季收贷时起试行,希研究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意见报告总行,以便修正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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