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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复有关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8-19 生效日期: 1953-08-19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53]卫医字第16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卫生厅:.
  8月4日(53)卫公字第029号函希,所询有关公费医疗预防各点,兹复于下:
  一、扫盲专职干部及专任教师与工农业余专职教师的医疗问题,几经各有关部门研究,即作最后决定,但已予以享受公费医疗预防之待遇者仍给与维持享受,详细办法另发联合通知。  二、农场、林场、苗圃照规定不列于公费医疗预防范围之内,但既已给予负责医疗则可按实施办法第12条予以处理。  三、关于整个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是未另发通知前,可依照前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实施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53)卫医字第93号代电及(53)财行字第159号联合代电及(53)财卫医公联字第3号通知之规定处理。
                          195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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