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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调整全国银元收兑办法及牌价由

状态: 发布日期:1953-08-24 生效日期: 1953-08-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3)总银机私字第1418号
 
兹根据目前情况,及各地反映意见,调整全国白银、银元收兑办法与牌价如下:.
  甲、收兑办法
  (一)兑银牌价只分银元与白银两种。银元标准一般原应重量到○。八五市两,成色达到百分之八十八,但为照顾各地鉴定条件,简化收兑手续,任何银币,包括经过水洗、火烧、磨损、字、打眼、和焊环的在内,凡实际重量不低于○。八二市两,成色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四者,不分重量与成色为标准,合于银元标准者,照银元收兑,不合于银元标准者,依其含银量按白银收兑。(计算时成色百分数取至小数点后一位为止,重量取至厘为止,以下一律四舍五入)。
  凡未见于“银元图说”之银币,应经实地鉴定后收兑之。
  (四)成色在五成以下的次色银按八拆计价按收兑的办法,决定取销。
  (五)辅币(半开银毫)各行可暂按原规定收兑,俟总行决定修改,另行通知。  乙、收兑牌价
  (一)白银牌价全国统一为每市两一万二千五百元,个别地区如提升有困难,可说明理由,报经总行同意后另行个别规定之。
  (二)银元现在已失去货币作用,原则上应按含银量计算其价格,但为收兑便利,凡按银元中外与版别,一律按银元收兑。其重量与成色有一项不及上述标准者,依其实际含银量按白银收兑。但:
  (1)各版中华苏维埃银币不分重量、成色高低,只要不是伪造者,一律按银元收兑;(内部掌握)
  (2)在目前仍准合法行使银币的少数民族地区,为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凡与一般合于银元标准之银元标准之银币等价流通者,一律按银元收兑;(内部掌握)
  (3)各种版“一两”银币,一律依含银量按白银收兑。
  (二)四川“汉”字币,云南“光绪元宝”币及台湾匪帮所铸各种新版银币,各地可根据鉴定条件,在以下两种办法中任择一种执行。(1)逐枚鉴定,凡合于银元标准的按银元收兑。不合银元标准的依其实含银量按白银收兑,或一律按○。六市两收兑(指不合于银元标准的)。(2)不逐枚鉴定。一律按○。六市两白银收兑。
  (三)除前项所述三种银币外,其他银币凡已见于“银元图说”者,一律以“银元图说”所载之收兑之银币,全国统一规定为每枚一万元。(作为解放前存款清偿标准的一万二竿千五百元价格仍不变)。  丙、内部处理手续。
  (一)按银元收兑之银币,只他袁头及杂牌银元两类分别封装。袁头银元仅以正常袁头银币为限。(即各种袁世凯纪念币不在内,应列入杂牌。)杂牌银元包括中外各版银币及非正常袁头币(如水洗、火烧、字、哑版等)。每箱均按原规定壹千元封装。
  (二)袁头与杂牌两类银元应分别列帐保管。上售与拍发项目电报以利调拨。(杂牌银元各牌不必分明细户列帐)。少数民族流通银元地区,可根据流通情况进行封装保管,但总行调用时须按上列一、二项办法处理。
  (三)按含银量收兑之银元,一律列为杂银,不再另外保管。
  (四)过去已兑入之次色银并入杂银户列帐、保管。
  (五)过去已兑入之白银记载于“足银”户者并入“杂银”户,列帐上售。
  (六)凡已兑入之甲乙类银元,业已按照原规定处理者,不再另行处理。
  但经调拨,按原规定接受发生损益时,仍由收兑行负责。
  以上决定均于文到后实行,其中关于收兑办法及内部处理手续,并希各行组织有关干部进行学习,以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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