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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铁道部联合指示经由铁路运送货物的赔偿案件货主提起诉讼的时效及司法管辖权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9-10 生效日期: 1954-09-10
发布部门: 司法部铁道部
发布文号: 1954-03-10
 
  兹将经由铁路运送货物的赔偿案件,货主提起诉讼的时效及受理此项案件的法院规定如下,自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实行,希即遵照办理为要: .
  一、 诉讼时效: 
  凡依铁路货物运送规章应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要求(包括货物损害赔偿、货物运到逾期罚款、多收运送费要求退还以及应偿付货主的一切费用),如铁路拒绝赔偿或在铁路规定答复的期间届满未予答复时,赔偿要求人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此项诉讼时效应自收到铁路答复拒绝赔偿之日起或自规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两个月内提起诉讼,如过期即认为弃权。 
  二、 指定法院: 
  关于前项的诉讼案件,只限向审查该项赔偿案件的铁路管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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