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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汇兑结算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综合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5-30 生效日期: 1955-05-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5)银会黄字第406号
 
关于新的汇兑结算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自本年3月1日起实行以来,由于各级行的重视,积极布置与大力贯彻,在全国范围内已普遍开展并获得一定的效果,为今后结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由于总行布置在3月1日推行的新制度较多,各行布置时间比较匆促,加以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尚欠明确,各行陆续提出不少问题及改进意见,经总行归纳研究后,兹将其中牵涉面较广并带有普遍性的主要问题,加以综合答复与补充规定,随文附发,希研究办理并转知所属。此复。.
附:有关汇兑结算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问题的综合答复与补充规定
  1.问:为什么将汇款委托书与支款凭证相互结合?
  答:汇款委托书与支款凭结合,可以统一汇款凭证格式,减少差错;汇出单位办理汇款时,只要将汇款委托书一次套写,不必再另签转账支票,使汇款结算办法能够独立运用,简化结算手续。  2.问:何谓汇款主动入账,应从那些方面着手?
  答:汇款主动入账,采由汇入银行根据汇出银行寄来的汇款凭证,主动将款项收进收款单位账户,以便更有利于收款单位及时用款。为了保证这一办法能够顺利推行,汇出单位于办理汇款时,必须在汇款委托书上填明“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等,使汇入银行能及时入账。如果汇出单位填写有困难时,应事先与收款单位自行联系;同时收款单位亦应主动将其本身开户行行名、账号通知各有关单位照填,以便加速结算资金的周转。在银行方面,也应深入宣传解释,促进企业单位引起足够的重视与配合支持,并大力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3.问:电、信汇款的“收款通知”为什么要通过邮寄?可否对距离邻近或地区集中的收款单位,仍由银行递送?
  答:电、信汇的“收款通知”的递送办法,原规定系采用通过邮寄或洽由收款单位自取的两种做法,由各地银行结合具体情况掌握。主要是根据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分工原则而确定的;已有专门递送信件的邮局而不使用,再由银行另外增加通讯员逐一递送,是一种浪费人力的不正常做法;同时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间通过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时,事先均有一定的联系,因而收款单位亦有可能预计其资金的汇划情况(在苏联对电报汇款是采用分抄电报)并主动向其开户银行进行联系,采取洽由自取办法解决。但目前有些行处,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当地具体情况结合不够,不论相距路途远近,企业单位是否经常到银行存取款项或者本来可以洽由自取的“收款通知”,也一律机械地通过邮寄(例如:有些驻厂矿办事处,银行与厂矿仅一墙之隔或近在咫尺,对其汇入款的收款通知亦送交距离厂矿较远的邮局邮递,再由邮局送回厂矿徒增辗转传递的时间)。这是应该予以改进的。兹为适应各地不同的情况,在确实必要而又有可能的前提下,目前暂时亦可采取由银行直接递送的变通办法,但还应争取逐步做到采用邮寄或洽由自取的办法。  4.问:取消信汇凭证自带后,城乡之间采购款项的划拨感到一定的困难,可否将凭证自带范围酌予放宽?
  答:取消信汇凭证自带,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结算凭证的传递能进一步的严密与合理,防止流弊,以确保企业单位资金的安全与国家财产的不受损失;同时,还可促进企业单位改善其经营管理上盲目无计划的缺点。因此,对于有电讯设备的城市,不应单纯从要求信汇凭证自带来解决一时形式上的“方便”,影响社会主义结算制度的正确执行;如确有急需,亦应尽可能在事前作适当安排或采用电报汇款解决。但为了照顾由于经济区划与行政区划不一致以及交通条件关系,在确保资金安全,严密手续和限期投送的前提下,可交由该单位自带,并暂定如下临时过渡办法,由各省市分行结合具体情况掌握;但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内部组织工作,并与邮电部门联系,加速对联行间汇款凭证的投递,使汇兑结算工作早日纳入正轨:
  (一)信汇凭证自带的范围:?
  1.采购单位调往农村营业所的采购款项:
  2.基层合作社或县社把农产品送往交货点取得货款后需要汇回的款项;
  3.基层合作社到邻近县、市进货的采购款(如使用特种账户,特种账户委托书也可自带);4.没有电报设备的县份,县联社到邻近县、市的采购款(如使用特种账户,特种账户委托书也可自带);
  5.部队汇往无电报设备地点的紧急用款。
  (二)信汇凭证自带的几项规定:?
  1.汇出单位要求将信汇凭证自带时,应向汇出行提出申请,并出具约定书(在约定书内应参照2.至5.项的规定列入);
  2.汇出行将信汇凭证及联行报单(或辖内处所往来凭证)交由汇出单位自带时,应于装封前预先交由汇出单位当面看清后,再行密封加盖骑缝章,并在封面上写明“此采信汇凭证自带,限于×月×日前持往指定的汇入银行(××行)办理结算”字样(限期的确定按照正常的邮程计算)。同时,应建立登记簿,登记自带凭证的日期、单位名称、份数、号码、金额用途及带往地址等并由汇出单位办理签收手续;
  3.汇出单位必须保证有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携往指定的汇入银行办理手续,不得将密封自行拆封或未经银行办理手续即凭以支付货款、劳务费用及清偿拖欠等;
  4.汇出单位不得将密封向原汇出行办理退汇。如果将密封遗失,亦不得随便办理挂失手续;但当遗失人向银行提出要求时,为避免国家受到损失,应积极协助处理;
  5.汇入银行接到汇出单位的密封时,应审查封口是否完整;如发现有拆封情事,一律不付,并应追究失密责任;
  6.汇入银行对于收到不合凭证自带范围的报单及信汇凭证后,如系印鉴相符,不应拒付;但应建立登记簿,详细记载,定期向对方上级分行反映;
  7.对私营企业的汇款,一律不能将凭证交由自带。
  5.问:关于营业所与县支行之间,在收购旺季和税款上解,必要时,可否使用电话办理汇款?
  答:国家银行办理每笔结算业务时,应遵循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才能保证结算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电话汇款是两地之间仅凭听觉办事,缺乏严密的监督,容易发生听错、记错、迟解、重解和泄露国家的机密现象;因而为着维护国家资金在结算过程中的安全和保证企业的及时用款,对于电话汇款,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一律停办。  6.问:汇出单位持其他单位签发的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能否办理汇款?
  答:支票是适用于同城之间的结算,汇兑是属于异地之间的结算,两者不能混淆。转账支票系由付款单位在其开户行划拨款项的凭证,因此,银行只能根据转账支票所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内拨出,收进指定的收款单位账户内,不能移作他用,如果收款单位将收进的转账支票并未向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即直接凭以办理汇款,即容易发生其他流弊。因此,为了维护资金的安全,转账支票不能直接办理汇款;必须收进其存款账户后,另填汇款委托书办理汇款。至于现金支票,只能到付款单位开户行提取现金;如果汇款人将现金支票办理汇款时,如系持向付款单位的开户行处办理,暂时可由各行视具体情况掌握;如不在同一行处时,由于当时很难证实这张现金支票在付款单位账户有无存款余额,也可能发生空头支票,故不能受理。  7.问:汇款委托书汇出单位填错时,是否必须重新填写?
  答:汇款委托书系汇出单位委托银行办理异地划拨款项的惟一依据,是由其存款账户内支付款项的支款凭证。因此必须认真填写;如果大小写金额与收款单位名称填错时,一律不得更改,必须重新填写。对其他各栏填错时,应由汇出单位在改正处加盖预留印鉴之一;如系未开户单位,亦应在改正处加盖图章,以资填重。  8.问:汇款人以现金申请汇款时,在汇款委托书内的“委托单位盖章处”应否加盖图章?答:汇款人以现金申请汇款时,大都系采购员或私营企业,为便于事后的考核起见,仍应在“委托单位盖章处”加盖图章。  9.问:电、信汇留交办法,汇兑结算方式并未明确规定;目前有些单位要求办理电、信汇留交应如何处理?
  答为了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汇出单位办理电、信汇款要求银行留交时,亦可通融办理,并补充规定电、信汇留交办法如下:
  1.汇出单位(包括公企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向汇出行办理电、信汇款要求留交时,应在电、信汇汇款委托书各联上的“收款单位账号或住址”栏内填明“留交”字样。
  但对信汇款项要求凭印鉴付款时,亦应在信汇委托书各联的“收款单位账号或住址”栏内说明“留交凭印鉴付款”字样,并在第三联收款通知联上加盖与收款单位名称相同的印章,以便汇入银行付款时凭以核对。
  2.汇入银行接到留交的电报汇款或信汇委托书时,均应行转入“应解汇款”科目,并将电寄补充报单第四联及信汇委托书第三联收款通知用专夹另行保管。
  俟收款单位来行领取汇款时,为了慎重处理与防止冒领起见,应先由其说明汇出单位和收款单位名称以及汇款金额等相符后,再填制“取款收据”,并连同证明文件(如户口簿、服务证、护照、机关单位的公函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其商系收款单位的证明文件)经审查属实后始能办理付现或转账手续。
  如系凭印鉴付款的信汇留交款项,必须由收款单位在“取款收据”上加盖预留印鉴,经核对相符后始能付款。并将原信汇委托书第三联作为传票附件。  10.问:票汇的有效期限并未明确,拟请统一规定其有效期为“出票日起两个月有效”。答:为使联行间账务能及时清理,对于票汇的有效期限,同意统一规定为“出票日起两个月有效”。  11.问:电、信汇的有效为两个月,是否侨汇亦可适用?
  答:侨汇汇款并未规定有效期,汇入行经过一定时期,收款人尚未前来领取时,亦不得主动退汇。必须积极设法查找收款人来行办理领取手续。如果联系无着,亦可随时将具体情况通过国内转汇行与国外原汇款行联系解决办法,以免影响侨汇工作。  12.问:汇款委托书上的“收汇日期”与“实际汇出日期”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汇出单位办理汇款时,原则上应将填写的汇款委托书,当天向银行办理。如由于汇出单位因内部手续的稽延或其他原因造成与实际汇出日期不一致时,亦可通融受理。但为便于查考起见,应在会计分录栏内注明实际汇出日期。此外,各行于续印汇款委托书时,可将各该第一、四两联以及票汇附加联上的“收汇行收汇日期”字样改为“委托日期”,由汇出单位填写,另在各该第一联的“会计分录”栏内贷方科目下以及第四联(银行盖章)之上横排加印“收汇行收汇日期”字样,由银行填写。  13.问:对于汇票上规定加盖行名公章及骑缝章,是否暴露机密?可否改为在汇票上加盖汇出行的便章?
  答:由于汇票的使用范围与已往不同,亦不再编列密押并须凭票汇委托书第三联核对后始能付款,如果仅盖汇出行便章,汇入银行核对困难,因此,加盖行名公章,还是必要的。  14.问:目前联行间对私私之间的汇款,仍有签发汇票交给携带的情况,付汇行如不予解付,影响其资金运用;如果解付又与规定不符,拟请总行迅予纠正。
  答:新的汇兑结算方式业经明确取消对私汇票,各省、市分行应通知辖内行处必须严格贯彻;今后对私私之间的汇款,一律不得再办理票汇,以免影响联行间处理上的困难。  15.问:总行与有关部门签订金库合同定期由银行主动上划,有的规定由银行代填电信拨凭证及乙种结算凭证,此项规定与汇兑结算方式会计核算手续不合,应如何处理?
  答:为了统一金库款主动上缴手续,原规定由银行代填电信拨结算凭证及乙种结算凭证上划的,不必再代填汇款委托书,一律改填“特种转账传票”一式四联,主动上划,并以第一联作转账传票,第四联代支款通知,其余二、三两联附邮寄报单寄对方行,如系电报上划时,特种转账传票填写一式两联,并以第一联作转账传票,第二联代支款通知(如支款通知不需退交单位时,均可少填一联),并另行填制电寄贷方报单办理上划手续。  16.问:收款单位拒收汇款申请退汇时,应否收取汇费及邮电费?汇出单位申请退汇或汇入银行主动退汇时,应如何收费?
  答:1.收款单位拒收汇款申请退汇时,其退汇的费用除使用电汇的电报费应照收外,对于邮费及汇费一律免收;但在退汇的“汇款委托书”上所列的双方单位名称及金额必须与原“收款通知”联上所列相符。
  2.汇出单位主动申请退汇时,其退汇费用应由原汇出行向申请退汇的单位收取该笔退汇款的往返邮费或电报费(如系对公单位只收电报费)。
  3.凡非主动入账的汇入款项,经过两个月未有收款人来行提取者,汇入银行即主动办理退汇,一律使用邮寄贷方报单划回,不能使用电报并免向原汇出单位收取邮汇费。   17.问:汇款委托书,应否收取凭证费?
  答:汇款委托书,系由各省、市分行自行印制;各单位领用整本时,应照收凭证费,其价格由各行自行规定。如散页发给时,可免收凭证费;但对票汇委托书因使用较少不宜整本发给。  18.问:关于电汇电报费的计算办法,(54)银会穆字第616号指示规定,对公单位应一律按照每笔电报的实际电文字数计收;如计算确有困难时,亦可由各省、市分行统一规定“固定收费标准”;但(54)银密私陈字第138号指示规定,私企汇款直接入账的按电文20字计算,寄送通知的汇款按电文25字计算。公私收费标准互不一致,可否予以统一?
  答:为了统一电汇的收费标准,不论对公单位或私企汇款,其收费标准,应一律按照(54)银会穆字第616号指示的规定办理。如各行按照“固定收费标准”收费时,其计算标准对于主动入账汇款的电报费可较寄送通知的汇款为优。  19.问:汇出单位申请退汇而原汇款回单遗失或付汇行主动退汇而汇出单位遗失原汇款回单时,应如何处理?
  答:1.汇出单位申请退款而原汇款回单遗失或已代替传票使用时,应在其出具的公函内说明原因,并提出适当的证件足以证明其确系原汇出单位后,始能受理。
  如退汇款项退还原汇出行时,原汇出单位如系开户单位,可将退回的退汇款项收入其存款账户内;如系未开户单位,应取具证明经银行同意后,始能办理取现或转账。
  2.如付汇行主动退汇而原汇出单位遗失汇款回单或已代替传票使用时,其处理手续,参照1.项办理。  20.问:收款单位将汇票或电信汇的“收款通知”经办理“分次支取”手续后遗失时,应如何处理?
  答:如收款单位遗失分次支取的汇票或电信汇的收款通知时,应提出书面文件,向付汇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在第一次支取时已留有印鉴者,可由收款人(或单位)在书面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满5天后(不论原凭证有效期满与否),即可将未取清的余额一次付清。  21.问:汇出单位申请变更收款单位名称,账号通知书并无统一规定格式,拟请补充规定。
  答:汇出单位申请变更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的情况不多,为简化结算凭证的种类暂不规定统一格式,可由原汇出单位备具公函向原汇出行申请办理。  22.问:“志愿军赡家汇款特种汇票”有效期为半年,但逾期后付汇行不能主动退汇,应否转入其他科目:如无人领取,应如何处理?是否有最长有效期的限制?
  答:“志愿军赡家汇款特种汇票”有效为半年,逾期后,付汇行不主动退汇,应仍列入“应解汇款”科目,不必再转入其他科目,以免增加过渡性科目的虚转数字。但付汇行对逾期未取的特种汇票,一方面应积极设法与收款人联系,如因住址迁移,亦可通过所在地政府请其协助解决。另一方面将具体情况函告安东支行第三办事处,请其与原汇款人联系,然后再根据其处理意见办理。  23.问:关于志愿军赡家汇款特种汇票解付时,规定须由当地政府或收款人所在机关、学校、团体在汇票背面盖章证明后方可兑付,但事实上有些当地政府不予盖章证明,解付时感到困难,应如何处理?
  答:为了维护收款人的利益与防止重名冒领起见,如当地政府对于志愿军赡家汇款特种汇票不予盖章证明时,可根据(54)银内邮发曹字第74号联合指示的规定与当地政府联系,请其协助解决,以免影响军汇工作。  24.问:(55)银计结字第66号函批复有关汇兑结算方式问题(五)汇入行对汇入款如因户名、账号不清,入账有困难时,可先转“应解汇款”科目处理;但与联行制度规定对于有缺陷的报单应转入“待查联行款”科目处理互有出入,应以何者为准?
  答:汇入行对于汇入款报单如因户名、账号不清,入账有困难时,为与联行制度的规定取得一致起见,今后应改列“待查联行款”科目处理,并迅予向甲行进行查询。  25.问:对不能直接收账的汇款,客户持“收款通知”来行办理进账手续时,按规定系以“取款收据”代传票,将“收款通知”作为传票附件,客户并无回单,应如何处理?
  答:客户持收款通知来行填具“取款收据”办理进账手续时,应仍在该“收款通知”联上注明银行转账日期”并加盖公章退还客户,可不再作为传票的附件;但对存摺户办理入账或支取现金时,应仍按原规定办理。  26.问:目前联行间迳行寄送“货管单位户名、账号、地址一览表”要求汇出行代填,实际上很难办到,可否不予受理?
  答:根据汇款推行主动入账的精神,应由双方单位自行联系后由汇出单位在汇款委托书上逐一填明收款单位户名、账号及开户行等,不宜由汇出行代填;否则,用意虽善,但往往事与愿违,不仅影响企业单位关心其资金运用的积极性,而且对工作压力很大,亦容易泄露国家机密。因此对“货管单位户名、账号及住址一览表”今后联行间应一律停止寄送。  27.问:“退款通知书”内并无付汇行名称,应如何填写?
  答:可在“退汇通知书”左下角格内“上项款项汇款人申请退汇,请即查明填制报单划回我行”一语后加填“此致××行”字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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