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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现行农村利率和信用社社干的指示

状态: 发布日期:1956-02-10 生效日期: 1956-02-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密农字第4号
 
各省市人民、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支持农业合作化、促进农业增产、消灭农本高利贷活动,特根据中央批转关于去年十一月农业银行分行行长座谈会议的报告和今年一月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关于农村金融工作方面的决定。对现行农村利率,再作如下的调整:
  (一)农业贷款利率,除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为月息4‰,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及移民垦荒贷款为月息4.8‰不变外,(1)对农业生产互助组、个体农民和农业生产社社员个人(包括个体手工业者)和各种贷款,一律改按月息7.2‰;(2)银行对作用社的贷款和作用社转存到银行的存款,仍按存贷一致办法,由原定月息9‰降为月息5.1‰;放款资金不足的作用社,银行可给以较长期的低利贷款,其利率由原定月息7.5‰降为月息4‰;(3)优待利率(包括灾区、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军属、烈属和极贫户等贷款)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大发展和银行农贷利率降低,故一律取消。  此项规定,自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至于利息计算方法,仍按照利率变更次数分段计算。  (二)在银行对农民和对信用社的贷款利率的降低,同时必须领导信用社于三月一日降低其存放款利率。信用社的存款利率,比照银行的存款利率定为:活期的月息2.4‰,定期的最高不超过6.6‰。其放款利率,亦比照银行对个体农民的贷款利率,定为最高不超过月息7.2‰。
  要做好降低信用社利率的工作,银行还必须帮助信用社解决下列几个问题:(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农民充分了解降低利率对支持农业合作化和促进农业增产的好处;(2)制定开展业务的人面规划,积极开展存放款业务,并扩大代理业务,以增加收入;(3)根据业务的大小,适当控制干部的人数,信用社主任、会计,薪金一般应相当于乡级干部,并尽量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费用,以节约开支。总之,要使信用社的业务在降低利率后能够进一步开展,经费开支更加注意节约。但估计有些信用社在降低利率后的一定时期内,在开支上是会遇到一些困难的,银行可在信用社年终结帐时给予补贴,以便解决信用社干部的待遇问题。现在各省可以结合信用社业务、干部规划,匡计出一个需要贴补的数额报来总行。至于如何贴补,在作法上也希提出意见,以便总行制定办法时参考。
  上述调整利率的措施,希即布置切实贯彻执行。
  此外,为了使信用社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能够顺利地完成其任务,必须迅速而有计划地训练信用社的干部。要求各行在一九五六年内有开会或短期训练的方式将信用社的主任和会计至少训练两次,每次训练时间可在十天左右,训练经费(包括开会、训练、奖励等费用)由银行统一报销。开支标准平均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十二元为限,可依照当地情况具体掌握。希各行根据并社后的社数和社干人数加以规划,作出预算(减除已发经费总控制数内已经解决部分)报送总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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